金融工具【015】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1】
(2021-10-17 10:47:25)
标签: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讲解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
金融工具【015】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1】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一、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一般方法 企业应当按照CAS22(2017)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各项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租赁应收款。 (3)合同资产。合同资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4)企业发行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于CAS22(2017)第二十一条(三)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 损失准备是指针对CAS22(2017)要求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企业购买的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由于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因此企业预计可以全部收款但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期限,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存续期的所有合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企业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有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我有问题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为计量信用损失的目的,预期现金短缺的估计应当反映源自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且未被企业单独确认的担保品及其他信用增级的预期现金流量。对被担保金融工具的预期现金短缺的估计应当反映源自抵债担保品,减去获得和出售担保品的成本的预期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无论该抵债是否很可能发生(即预期现金流量的估计应考虑担保品用于抵债的概率以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据此,该分析应当包括超出合同到期期限的源自担保品变现的预期现金流量。任何因抵债而获得的担保品均不应独立于被担保金融工具而确认为一项资产,除非其满足CAS22(2017)或其他准则规定的资产的相关确认标准。 通常企业应当可靠估计金融工具的存续期。在极少数情况下,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的,企业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基于该金融工具的剩余合同期间。 除了按照准则相关规定计量金融工具损失准备外,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1)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柳芳南里看到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2)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金额,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支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根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部分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有关实际利率法的运用可知,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应当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不扣除损失准备)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以上处理通常称为“三阶段”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 对于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企业在应用金融工具减值规定时,应当将本企业成为作出不可撤销的一方之日作为初始确认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其他综合收益,且在资产负债表中将该金融资产直接以账面余额(不扣除减值准备的金额)列示。 企业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资料来源: 毛新述,王晓珂,李梓.《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讲解》.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12)第1版:001-091.
|
|
【相关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