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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016】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2】

(2021-10-17 18:45:46)
标签: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讲解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金融工具016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2】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周桐    学习笔记



 

一、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一般方法

金融工具【015】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0gg.html

二、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1.以单项或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的显著增加。

企业在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为确保自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即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风险,企业在一些情况下应当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这是为了确保即使在单项工具层面上无法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闸的证据,企业也能够满足当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目标。

通常,取决于金融工具的性质及针对特定组别金融工具可获得的信用风险信息,对于单项金融工具,企业可能无法在金融工具逾期前识别出信用风险的显著增加。对于诸如零售贷款等金融工具则可能属于这种情况,直至客户违反合同条款之前,针对单项工具定期获取和监控的信用风险信息均很少更新或根本不作更新。如果在单项金融工具逾期之前无法追踪获得其风险的变化,则仅基于单项金融工具层次上信用信息的损失准备将无法真实地反映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的变化。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无法获得在单项基础上计量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在该情况下,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应当在考虑综合信用风险信息的组合基础上确认。该综合信用风险信息不仅必须包括逾期信息,而且还有包含所有相关的信用信息(包括前瞻性宏观性经济信息),以使得出的结果类似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在单项工具层次上确认的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为了在组合基础上确定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并确认信用损失准备的目的,企业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以协助执行有关分析从而使得及时识别信用风险的显著增加。企业不应将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归为一类从而导致信息产生混淆。共同信用风险特征的例子可包括但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工具类型。

第二,信用风险评级。

第三,担保品类型。

第四,初始确认日期。

第五,剩余到期期限。

第六,行业。

第七,借款所处的地理位置。

第八,担保品相对于金融资产的价值,若它对违约发生的概率构成影响(例如,某些地区瓣无追索权贷款,或贷款与担保品价值的比率)。

为满足这一目标,如果企业无法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被视为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进行归类,则企业应当对被认定为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的一部分金融资产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为评估信任风险是否发生变化而在组合基础上对金融工具的汇总分类,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获得一组或单项金融资产的新信息时发生变化。

企业通常应当在金融工具逾期前确认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企业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的,不得仅依赖逾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企业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才可获得合理腠理有依据的逾期信息以外的单独或汇总的前瞻性信息的,可以采用逾期信息来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

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方式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则表明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企业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30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仍未显著增加。例如,如果未能付款是由于行政监督等而并非借款人的财务困难所致,或者企业能够获得的历史证据表明,发生违约的风险显著增加与金融资产付款逾期超过30天之间不存在相互联系,但有证据却表明若付款逾期超过60天则两者存在相互关系。

如果企业在合同付款逾期30日前已确定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则应当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信用准备。

如果交易对手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约定的款项,则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逾期。

在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实际上违约是一具滞后性指标。企业(特别是银行)应当充分巩固对信用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确保在贷款逾期或发生实际违约之前就能发现信用风险的增加。对逾期信息的严重依赖是对预期信用风险模型的一种质量极低的应用。因为企业应尽量避免使用合同付款期超过30日作为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的主要判断标准,以免带来重大偏差,因为这有可能导致转为按照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时间晚于准则要求的目标。

2.确认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应考虑的因素。

确认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应当考虑整个存续期内自初始确认后违约风险的变化、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可能影响信用风险的合理及可支持信息等因素。

(1)整个存续期内自初始确认后违约风险的变化。企业在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而不是预期信用风险损失金额的变化。企业应当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在为确定是否发生违约风险而对违约进行界定时,企业所采用的界定标准,应当与其内部针对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并考虑财务限制条款等其他定性指标。

企业在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应当考虑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而非违约风险变动的绝对值。在同一后续资产负债表日,对于违约风险变动的绝对值相同的两项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违约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比初始确认时违约风险较高的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更为显著。

信用质量的小幅变化可能与违约概率的大幅度增加存在联系,因此,对信用风险动因的精确计算,以及对动因与信用风险水平之间的关联度进行可靠的校准,都是十分重要的。IFRS9和CAS22(2017)要求银行在决定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不应局限于观察信用风险水平的绝对值,而应考虑相对于初始确认时最初测定的违约概率,及违约概率自初始确认以来的变化程度。这里考虑的是一个相对指标,取决于最初确定的违约概率,一个既定的违约概率变化值的重要程度可能是不同的。因为一个小档的评级变动和违约概率的变动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所以基于一次评级调整中下调几个小档是不够的(例如,对于基于现有数据和特定管辖范围适用的分析,信用评级为BB的敞口在5年间的违约概率约为信用评级为BBB的敞口的3倍)。有可能在评级进一步下调一个小档之前,信用风险变已经显著增加。

实务中,很多银行都已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来定期检查和更新监管口径的五级分类。因此,管理层可能希望利用该结果直接对应CAS22(2017)中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然而,这两者在基础概念层面存在一些差异,因此这种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不存在。例如,“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是通过对比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和报告日两个时点信用风险的变化得出的分析结果,而监管呼吸系统的五级分类(或其细分)只是对于报告日信用风险的绝对水平进行衡量。同时,“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仅衡量违约风险的变化,但监管喃喃自语绵五级分类某些情况下也会考虑损失的情况。另外,五级分类的口径对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判断而言,颗粒度也不够精细。

企业确定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可以假设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如果金融工具违约的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对于“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CAS22(2017)在一般模型之外引入了一项例外,即在初始确认后,企业可以选择不对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进行评估。这项例外是作为实务中简化处理而引入的,以帮助企业,特别是银行减轻追踪高质量金融工具(例如高评级债券)的信用风险的工作压力。尽管对较低信用风险的敞口豁免评估是准则中允许的一项选择,但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使用这项豁免将导致其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质量的下降。由于信贷活动是银行的核心业务,巴塞尔委员会希望只有极少数适当的情况下,银行才使用这项豁免。

如果金融工具仅因为担保品的价值而被视为具有较低的损失风险,而若不存在该担保品则该金融工具不被视为信用风险较低,则该金融工具不能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同样地,如果金融工具因为与企业的其他金融工具相比违约风险较低,或相对于企业所处的地区的信用风险较低,则也不能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为确定金融工具是否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企业可以利用与便于公认的低信用风险定义相一致的并考虑所评估的风险和金融工具的类型的内部信用风险评级或其他方法。外部的“投资等级”评级可作为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例子之一。但是,金融工具无须具有外部评级才能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然而,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考虑金融工具的所有条款和条件来确定金融工具是否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不能仅因为金融工具在上一报告期间被视为具有较低信用风险,但在报告日不能视为信用风险较低,而对其确认整个存续期信用损失。在该情况下,企业应当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从而是否需根据要求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2)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对于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而言,工具的存续期越长,发生违约的风险就越高。例如,与预计存续期5年的AAA级债券相比,预计存续期为10年的AAA级债券发生违约风险将更高。

鉴于存续期与发生违约风险之间的关系,信用风险的变化无法简单地通过比较发生违约的绝对风险随时间推移的变化来进行评估。例如,如果一项预计存续期为10年的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后续期间其预计存续期仅剩5年时发生违约的风险相同,则可能表明信用风险增加。这是因为如果信用风险并未发生变化而金融工具更接近到期日,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通常堆叠随时间的推移而降低。然而,对于 仅在金融工具临近到期时才具有重大付款义务的金融工具,发生违约风险不一定会随时间的推移而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同时考虑表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其他定性因素。

(3)可能影响信用风险的合理及可支持信息。在确定是否需要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时,企业应当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便可获得的、可能影响金融工具信用风险的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企业在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时,无须完整无遗地搜寻所有信息。信用风险分析是一项多因素的全面分析:特定因素是否相关及其相对于其他因素的权重将取取决于特定产品的类型、金融工具的特征、借款人及地理区域。企业应当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便可获得的、与所评价的特定金融工具相关的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然而,某些因素或指标可能无法在单项金融工具层次上识别。在该情况下,应针对适当的金融工具组合、一组金融工具组合或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来评估相关因素或指标,以确定是否满足规定的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要求。

在评估信用风险的变化时可能相关的信息如下(下述内容并未涵盖所有情况):

(1)因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内部价格指标的显著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若特定金融工具或具有相同条款及相同交易对手的类似金融工具在报告日作为新工具源生或发行时,将产生的信用利差。

(2)自初始确认后金融工具信用风险的变化,导致若现有金融工具在报告日作为新工具源生或发行,该工具的汇率或条款将发生显著不同的其他变化(例如,更严格的契约、增加抵押品或担保的数额或更高的收益保障率)。

(3)特定金融工具或具有相同预计存续期的类似金融工具信用风险的外部市场指标的显著变化。信用风险市场指标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

A.信用利差。

B.针对借款人的信用违约互换的价格。

C.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摊余成本的时间长短或程度。

D.与借款相关的其他市场信息,如借款人的债务及权益工具的价格变动。

(4)金融工具外部信用评级的实际或预期的显著变化。

(5)对借款人实际或预期的内部信用评级下调,或内部用于评估信用风险的行为评分下降。如果内部评级和内部行为评分与外部对应或可通过违约调查予以证明,则更为可靠。

(6)预期将导致借款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状况的现有或预测的不利变化,例如,实际或预期的利率增加,或实际或预期的失业率显著上升。

(7)借款人经营成果的实际或预期的显著变化。例如,导致借款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实际或预期的收入或毛利率下降、经营风险增加、营运资金短缺、资产质量下降、资产负债表杠杆比例提高、流动性、管理问题、业务范围或组织结构变更(如业务分部的终止经营)。

(8)同一借款人的其他金融工具信用风险的显著增加。

(9)导致借借款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借款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的实际或预期的显著不利变化,例如,由于技术变革导致对借款人所销售产品的需求下降。

(10)作为债务抵押品的担保品价值或第三方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的显著变化,其预期将降低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影响发生违约的概率。例如,如果房价下降导致担保品价值的下跌,则在某些地区,借款人将有更大动机违约抵押贷款。

(11)借款人的股东(或个人的父母)所提供的担保品(若该股东或其父母具有动机和财务能力通过流入资本或现金避免违约)质量的显著变化。

(12)预期将降低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的显著变化,例如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的财务支持减少,或信用增级质量实际或预期的显著变化。信用质量增级或支持包括考虑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或对于证券化发生中的权益,次级权益预计能否吸收预期信用损失(如证券化基础贷款的预期信用损失)。

(13)贷款文件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而可能导致契约豁免或修订、免息期、利率阶梯式增长、要求提供额外的抵扣品或担保,或对工具的合同框架作出其他变更。

(14)借款人预期表现和行为的显著变化,包括组合中借款人的还款行为的变化(如延期支付合同款项的预计数目或金额增加、预计接近或超出信用授信额度或每月支付最低还款额的信用*持有人的预期数量增加)。

(15)企业对金融工具的信用管理方法的变化,即信用管理是基于金融工具信用风险变化新呈现的迹象。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实践预计将变得更为积极或更着重于工具的管理,包括更密切的监控或控制有关工具,或企业对借款人实施特别干预。

(16)逾期信息,包括准则规定的可推翻的假设。

在某些情况下,可获得的定性或非统计定量信息可能足以确定金融工具是否符合按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确认损失准备的标准。在其他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考虑其他信息,包括源自统计模型或信用评级流程的信息。或者,企业可以同时基于下列两种类型的信息执行评估:内部评估流程并未追踪获取的定性因素;报告日特定内部评级类别,并考虑初始确认时的信用风险特征(如果两种类型的信息均是相关的)。

确认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应运用的方法。企业在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或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可针对不同的金融工具应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未将违约的明确概率作为输入值的方法(如信用损失率法),若企业能够将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与引致预期信用损失的其他因素(如担保品)的变化区分开来,并在作出评估时考虑下列各项,该方法可可能符合CAS22(2017)的要求:

(1)自初始确认后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

(2)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

(3)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便可获得的、可能影响信用风险的合理及可支持的信息。

用于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方法,应当考虑金融工具(或一组金融工具)的特征及类似金融工具过往的违约情况。对于违约情况并非集中在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特定时点的金融工具,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违约的风险的变化可作这整个存续期内发生违约的风险变化的合理近似值。在该情况下,除非个体情况表明有必要针对整个存续期作出评估,否则企业可使用未来12个月内发生违约的风险的变化来确定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

但是,对于某些金融工具或某些情况下,使用未来12个月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来判断是否应当确认整个接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可能并不恰当。例如,对于到期期限超过12个月的金融工具,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则未来12个月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可肥并非确定该工具信用风险是否已增加的适当基础:

(1)金融工具仅承担超过未来12个月期间的重大付款义务。

(2)相关的宏观经济因素或其他与信用相关的因素发生的变化未能在未来12个月发生违约风险中充分反映。

(3)与信用相关的因素变化仅影响超过未来12个月期间的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或造成更为显著的影响)。

总之,在评估信用风险变化时,要全面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三个主要维度: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和上限指标。由于不同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特征,管理层可能采用不同的信用管理方式,从不同角度考虑对信用风险进行衡量。实务中,对于贷款,常用的定量指标包括违约概率、内部评级的变化、逾期天数(如逾期超过30天)以及预警清单;对于债券,可能更多参考外部评级和市场信息。一般而言,企业需将定量指标作为联合会划分的主要指标,将定性指标作为补充。根据准则规定,逾期30天是判断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一个可推翻假设,因而在实务中常被用作判断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逾期天数上限指标。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同一金融工具,管理层考虑综合运用多个定量和定性指标进行分析,而这些指标未必完全适用于另一种金融工具的分析。

资料来源:

毛新述,王晓珂,李梓.《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讲解》.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12)第1版: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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