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学【117】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会计核算
(2019-06-12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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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学【117】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会计核算
农业银行沈阳辽中支行
月末,企业应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的增值税业务,结出借方、贷方合计和余额。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为贷方余额,即为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通过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为借方余额,其含义为:
第一,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借方余额表示当月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按日(1日、3日、5日、10日、15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平时按核定纳税期纳税时,属预缴性质。月末,在核实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后,应于下月15日前清缴。本月预交税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
由于月中有预交税款的情况,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不仅可能是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且可能包含了多交的部 分。
对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的会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的两种作法:一种是只就当月多匀部分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另一种是将期末留抵税额和当月多交部分一并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
【案例2.104】某木制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提供的计税资料如下, 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1)销售刨光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20 000元,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31 312元;销售原木,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4 000元。馈赠刨光材给关系单位,其成本为30 000元, 同类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40 000元;职工食堂耗用外购材料35 000元。
(2)本月购进板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80 000元;购进原木,取得的林区免税农产品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72 000元,取得的木材贸易公司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原木金额为40 000元;委托运输公司运送所购进的原木,支付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注明运费5 000元、增值税税额500元。
(3)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为4 800元,本月已缴纳增值税16 000元。
(4)该企业原材料成本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原材料均已验收入库。
【解析】
(1)销售刨光材,开具专用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
(2)销售刨光材,开具普通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
(3)销售原木,增值税税率为10%:
借:银行存款
(4)馈赠刨光材应视同销售,按其对外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5)职工食堂耗用外购材料,其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6)购进板材:
借:原材料
(7)购进原木:
借:原材料
(8)从木材公司购进原木,取得普通发票,不得计提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
(9)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
(10)本月已缴纳增值税税款16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本月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本期销售额=520 000+131 312/(1+16%)+44 000/(1+10%)+40 000=713 200元。
本期销项税额=【520 000+131 312/(1+16%)+40 000】×16%+44 000/(1+10%)×10%=111 712元。
本期进项税额=(180 000-35 000)×16%+72 000×10%+5 000×10%=30 900元。
本期应纳税额=111 712-30 900-4 800-16 000=60 012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下月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资料来源:
梁俊娇,王怡璞.税务会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8)第九版:1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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