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学【116】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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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学【116】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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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叵生产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的抵扣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疝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案例2.10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转让金融商品,取得转让收入259万元,已知该金融商品的成本为100万元。
【解析】
金融商品转让是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应交增值税的。
2018年5月转让产生的盈利159万元(259-100),则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159/(1+6%)×6%=9万元。
借:投资收益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90 000
资料来源:
梁俊娇,王怡璞.税务会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8)第九版: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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