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概述
(2024-02-27 15: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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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股东们必将更加青睐以知识产权作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一、投资者、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1979年分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工业产权等入股投资。1990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1992年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992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1995年颁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上述法律法规中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均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1990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1992年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股东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特殊情况下必须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应当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1992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1997年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该规定意味着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次修改删去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限制,即公司股东可以将知识产权作为公司100%的出资。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次修改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沿袭了2013年的相应规定,即公司股东仍然可以将知识产权作为公司100%的出资。三、知识产权出资的流程1、签署知识产权出资协议约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类型、评估、股权占比和权属转移等内容。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2、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个类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之“一”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2)《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46号)之“一”规定,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4)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3、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之(五)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因此,应当根据评估确定的知识产权价值,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出资金额及股权占比等。4、办理知识产权权属转移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公司成立后、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应当将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转移至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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