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实缴应该注意的问题
(2024-02-26 1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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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一)股份制企业对知识产权投资的担忧
1、知识产权的归属
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出资股东,尤其是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2、知识产权的价值。
即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是否被高估,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导致虚假出资,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3.知识产权投资的程序问题。
即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经过评估验证,是否交付企业占有使用。
此外,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即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引起股转企业的关注。
(二)知识产权投资的程序事项
1.知识产权评估
“收益法”一般是知识产权投资评估的首选方法。收益法常用的指标有收益金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是指知识产权直接带来的未来超额收益。一般来说,收益法评估只是一种预测,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偏差。因此,股转系统往往要求保荐机构和券商在反馈意见中检查评估方法和定价的公允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根据《企业法》规定,应当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从出资人转移到企业,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资本验证
知识产权投资与货币投资、实物投资一样,在出资完成并经会计师验证后,必须计入实收资本。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需注意问题的政策依据
1.所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产权必须转让给公司。换句话说,公司法要求的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产权专有权的转让。在涉及某一类知识产权的出资时,必须注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转让的特别规定。比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言而喻,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财产权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十三项财产权,可以单独转让,即所有财产权均可作为出资。部分产权也可以作为出资,作为出资的著作权也有转让的地域范围,可以定义为全球范围的转让,也可以约定只是中国范围内的转让。这些关于版权出资的细节,需要股东之间有非常明确的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在《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公司法》一直有明确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出资,可以占注册资本的20%以上。“高科技成果”的外延很广。就权利的性质而言,高新技术成果可以是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也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因此,高新技术成果不是单独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传统观点认为,原公司法规定的可以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一般只指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包括著作权。新《公司法》摒弃了“高科技成果”一词,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