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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制州省 |
分类: 说明清 |
明朝的州分为两等:一等的叫做直隶州(直属于省的州),原则上与“府”相等,但官员于知州以下仅设同知、判官、吏目。知州的官阶是“从五品”,比知府低一级半。
明朝的二等州,叫做“属州”(属于府的州),在原则上与县相等。
元朝府以上的机构,叫做“行中书省”、“行枢密院”,简称为“行省”、“行院”。明朝在洪武九年(1376)以前,沿袭元朝的行省制度,行省约相当于明朝的省,但为数较少。朱元璋于元顺帝至正十六年(龙凤二年,1356),攻克集庆(南京)后,设置行枢密院,由自己统领。至正二十一年(龙凤七年,1361)改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以朱文正领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至洪武十三年(1380),取消大都督府,设五个“军都督府”。
行省、行院,是中央机构在地方的办事处,并非地方政府。
明朝在洪武九年以前,沿袭元朝的行省制度;至洪武九年(1376),一举而创立十二个“承宣布政使司”,以代替元朝的行省。(其中的一个,叫做“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在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改称为“北京”[直辖区];明英宗正统年间,把“北京”改称为“京师”,所谓北京与京师,均兼指北京城及其直辖区,百姓为了避免混淆,称北京城为京城或京师,称它的直辖区为“北直隶”。原来的南京直辖的“直隶”,被百姓称为“南直隶”。)洪武九年的十二个承宣布政使司,是①浙江、②江西、③福建、④北平、⑤广西、⑥四川、⑦山东、⑧广东、⑨河南、⑩陕西、⑾湖广、⑿山西。
洪武十五年(1382),增设云南;永乐元年(1403),减去北平;永乐十一年(1413),增设贵州。于是,明朝的省定了型:直至清兵入关为止,明朝有两个直辖区(京师与南京),也就是两个直隶,十三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