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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制甲里县 |
分类: 说明清 |
明朝以十家为单位,十家为一甲,设一个甲首。十甲为一里,设一个里长。里长任期一年。城内的里,称为坊;近郊的里,称为厢。坊长和厢长的职权,与里长相同:一方面帮助执行中央与省府州县的政令,一方面领导本里的公益事业,兼为无形的仲裁法庭法官,解纷息讼。
一县的长官称“知县”,为正七品。知县以下,设县丞、主簿、典史各一人。明朝的中下级县不设县丞,有时也不设主簿(户口不及二十个“里”),事务统由典史兼办。
县之上,有府有州。
明朝知府衙门的属官有:同知、通判、推官、经历、照磨、检校、司狱。推官以下,每职均只有一人。经历与照磨,约相当于管文书与收发的。检校,相当于管校对与监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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