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9日,衡水市武强县的郝某驾驶轿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单某驾驶的电动车追尾。单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郝某弃车逃逸,并指使亲属贾某顶罪。1月10日,郝某到武强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调查认定:郝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针对此案,办案人员有三种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郝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找人顶罪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包含在交通肇事罪之中,另外定罪属于重复评价;第二种意见认为郝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找人顶罪的行为,就如同被告人作伪证一样存在期待的合理性;第三种意见认为:郝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妨碍作证罪,对郝某应该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郝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找贾某为其顶罪,其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妨碍作证罪。郝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和妨碍作证罪的犯罪构成,理应数罪并罚。 
其次,事后不可罚行为适用于犯罪后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的附随行为,其本身能为前行为所包含。盗窃物品后的毁弃、出卖行为系事后不可罚行为,因为上述行为主要是涉及的物品的处分,而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本身就包括就包括处分权,故盗窃物品后的毁弃、出卖行为不再另行定罪。本案中,郝某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对其按两罪数罪并罚并不是重复评价。 
再次,著名的期待可能性原则起源于德国的“癖马案”,其判决成为一时的美谈,其理论开辟了刑法研究的新领域。所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其判决则是经验基础上的创新。期待可能性,一言以蔽之,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被告人作虚假供述,销毁证据逃避法律责任,应属人之常情。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们不应该期待被告人犯了罪,既坦白罪行,又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 
虽然被告人犯罪后做虚假供述,毁弃证据,基于期待可能性法理不另行处罚,但是任何行为都是有界限的。被告人犯罪后找人顶罪做伪证的行为不仅是隐瞒自已的罪行,还把别人带进了犯罪的深渊,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受到谴责,不存在期待合理性,另行定罪并不违反期待合理性。 
综上所述,郝某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妨碍作证罪数罪并罚。  衡水市武强县检察院
刘勇 鲍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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