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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大名县的陈先生去商场购物。由于车位已满,陈先生认为自己买不了多少东西,就把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然而,一眨眼的工夫,意外发生了。由于当时没通过后视镜往后面看是否有人,他就把车门打开了。车门刚开,骑电动车的张先生便撞上了,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陈先生立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但张先生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那么,陈先生的行为是过失、意外事件还是构成犯罪呢?笔者认为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陈先生驾驶机动车辆,停车开门时没有看后视镜确保安全后才开车门,他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是司机陈先生开车门造成张先生死亡,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那么若是乘客开门造成事故呢?笔者认为若是乘客开门前进行了详细观察,由于不可预料的因素未能观察到隐患而发生事故,应属于意外事件,乘客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若是乘客没有进行详细观察或因疏忽大意观察不仔细造成事故的,应构成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车主和司机不是同一个人,那么司机开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车主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看司机和车主之间是否是雇佣关系或者车主是否有过错,比如说明知司机不具备驾驶资格还把车给他开。在这两种情况下,车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司机停车后必须确保后面没有行人通过方可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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