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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手记之担保物权实现记(中)

(2014-03-12 18:43:21)
标签:

法院

执行

担保物权

债务

杂谈

分类: 执行手记

 

 

 

一石激起千层浪。

很快有人回复了: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主债务人就其全部财产对其所负债务负完全清偿的义务,抵押物仅是担保特定债务的,具有优先受偿而已。若仍执行抵押物,岂不舍近求远?对申请人(受偿迟延)、法院(需投入更多司法资源)及被执行人(实现债权费用及迟延债务利息增加)均不利。

也有人主张: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系特别程序,一旦裁定作出,其被执行的标的确定,仅限于担保财产。至于是否存在其他财产,并不属于该案审查范围,更不属于执行范围。如若权利人之权利未能因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而受有清偿,自得另行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我还是很茫然,忽然短短的一行字点醒了我:如担保物权以外财产都属执行范围的话,以后银行的案件基本上就不需经诉讼程序解决了。

我很欣喜:明白了,有说服力了。可以叫双方当事人来协商解决一下。如果被执行人还是不肯的,则叫申请人马上起诉并财产保全,如果不起诉就解除冻结,以后房产难执行,不能处置就不要怪法院了。

马上又有人提醒: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因为仅就担保的财产可供处置,法院不能查询被执行人除担保财产外的其他财产,更不要谈冻结了。执行员就担保财产尽心尽责执行就是了,至于能否执行当然还要考虑很多因素。

我明白这位同行的苦心,但事实上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员已经将存款冻结了。法律规定是不能冻结的,担保物权的执行应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清偿财产,应由债权人自己另行起诉并在另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通过另案的调解或判决来达到本案的执行目的。

后来事情的发展还算是顺利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都来了,经过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债权人对利息进行了适当让步,执行员会同被执行人王总去银行办了手续,王总用银行存款将款项都付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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