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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

(2022-08-31 15:00:08)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姚华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845号1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  

地址:惠南镇城西路200号

申请事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25日作出的(2022)沪02行终231号行政裁定,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2022)沪0106行初372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2022)沪02行终231号行政裁定。

3、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坐落在浦东新区惠南镇海沈村7组531号(户主乔根龙,无妻儿)、532号(户主陈军)民房,在2019年被惠南镇海沈经济合作社(法人庄平)承租,后由上海云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程旅游”)转租,租赁约定租期内不能破坏房屋结构。然2020年下半年云程旅游擅自把两处房宅全拆除,11月翻扩建,此违建被屡遭举报但仍未停止违法行为,反而在今年1、2、3、4、5、6月、7、8继续在海沈村1052号、海沈6队仓库场即海沈村470号前面、谈北路与陈家宅路交叉口、海沈村518号西隔壁前面、海沈村新民204号后面、海沈村5队359号前面等多处违法建设。以惠南镇29个村的经济合作社及合作单位建设云程旅游违建行为,违法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

从云程旅游档案机读材料上看到云程旅游出资者,有上海汉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惠农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经济合作社、上海浦东新区惠南镇海沈经济合作社、惠南镇桥北经济合作社、惠南镇远东经济合作社。出资者上海惠农投资有限公司,是由惠南镇29个村的经济合作社及惠南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成立。根据上述,经济合作社承租多处民房,与云程旅游擅自对多处房宅拆除翻扩建的资金其中也包括了由惠南镇经济合作社全社员的资金在内。

《惠南镇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五条规定,本社所有资产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成员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及四墩经济合作社章程 也明确:本社所有资产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成员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作为四墩经济组织成员认为,经济合作社资金的投入运作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如今,云程旅游拿我们合作社资金运作违建投资,这违法行为决不能容忍。即向被申请人举报四墩经济合作社该项违法要求查处,迟至起诉时被申请人仍未做出任何的处理结果针对逃避查处违法行为职责义务的狡辩,我不服提起要其履行职责之诉。

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上海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等规定,我村集体资产折股入户,确定了村民个人与集体财产盈利后的收益分配,四墩经济合作社对村集体资产违法处置会导致村民个人红利减少,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拒绝处理,其与申请履职争议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符合《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四十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人员对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规定,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案显然不符合法定的以裁定驳回起诉之情形。一审合议庭未经开庭审理,未组织原告、被告进行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未严格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仅凭被申请人的答辩状即认为“涉案房屋位于海沈村,申请人不是海沈村的成员房屋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程序违法

本案,一审依法组成由审判长潘怡易、审判员王琳、审判员祁龙杰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在生效裁判文书上署名合议庭组成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规定,及《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规定,一审合议庭人员已参与过该案开庭审判工作,然本案庭审举证、质证及辩论程序均未进行即作出裁定,违反了立案审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导致立案与审判职能同质化。据此,一审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裁定驳回我的起诉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因为一审裁定作出时生效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可是该些条款规定的是在立案阶段,负责审查的审判庭法官仅根据起诉人一方提交的材料或询问起诉人一方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及范围,从而径行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所适用的条款。而本案呈现出双方言词辩论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规定,足以说明本案合议庭已经保障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的权利。一审适用这些条款在实体上己作认定,却在立案程序中驳回我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四、二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一审对本诉作出了实体认定,却在立案程序上以裁定的方式予以驳回起诉,因此申请人针对一审的不服之理由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未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四墩经济合作社违法处置集体资产、资金等事实进行了实体审查,并作出了“涉案房屋系云程旅游所建,申请人房屋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认定,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及辩论权且二审裁定书与一审裁定书高度雷同,显然二审未对一审法院审判程序、适用法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二审未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习总书记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望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致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2年 8 31 

附:

1、(2022)沪0106行初372号行政裁定一份。

2、(2022)沪02行终231号行政裁定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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