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违背“一案一号”原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违背“一案一号”原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7月21日,法院编立(2022)沪0106行初480号案号,对我的起诉进行了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7月22日送达(2022)沪0106行初480号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于2022年8月2日我收到另案证据,2022年8月4日我当庭申请审判员(陈剑红)回避,但该院院长认为申请理由不符合回避规定其口头委托审判员驳回申请。
于2022年8月6日我收到一份2022沪0106行初480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书》,但是,该决定书套用立案庭对我的起诉进行了立案受理的案号即形成“二案一号”,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违背“一案一号”原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便加盖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印章,但仍然是无根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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