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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

(2022-08-07 11:03:44)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姚华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845号2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上诉人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行为不作为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06行初268 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22)沪0106行初268号行政裁定书,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菜市场设立于1998年,是由村集体资产投入建设,属村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上海惠南四墩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部(简称:服务部)。后菜市场内店铺村委会出售给了个人,我是购买菜市场店铺的其中之一。2020年9月22日服务部在未取得相应审批部门批准关停菜市场的情况下,雇佣社会闲杂人员非法霸占了我商铺。因此,我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人报警要求保护财产安全免受侵犯,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未书面告知对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才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邮寄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要求对上海惠南四墩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部封锁四墩集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被上诉人收到查处申请书后未依法履职,而提起履行职责之诉。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针对报警及随后邮寄递交的查处申请,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未将请求事项是否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理结果告知,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基于此,《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上诉人此项起诉权利本案显然不符合法定的以裁定驳回起诉之情形,一审未开庭审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我的起诉,一审立案庭已依法立案后,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的审判庭即本案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规定,一审审判庭职责应对案件进行依法开庭审理,尔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具体到本案,一审却违背审判权,滥用职权致审判职责与立案职责同质化,作出裁定驳回我起诉。一审在损害我的诉讼权利的同时破坏了“立审分离”原则,也致诉讼“程序的正义”成了空话。人民法院只有遵守了程序的公正,当事人才有可能感受到实体的公正。据此,一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裁定驳回我的起诉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因为一审裁定作出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规定,可是该条款并未规定负责审查的审判庭法官可以召集双方进行言词辩论,而本案呈现出双方言词辩论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规定,足以说明本案合议庭已经保障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的权利。一审适用这些条款在实体上己作认定,却在立案程序中驳回我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本案应作出判决却出现一份不公正、不合法的裁定。为此,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我的上诉请求。

 此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2年  月  

 

  呈交:1、本上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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