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南镇政府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行政起诉状
原告:姚华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845号1室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
地址:城西路200路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2022-01号《告知书》
事实与理由:
生效判决要求被告重新作出答复,而被告以告知的形式,视为已经履行了(2021)沪0106行初1091号行政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如不服,可按照《告知》所载明的途径予以救济。但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不能以“伪作为”掩盖“不作为”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因此,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已侵犯我的合法权益,亦侵犯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应予以撤销。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具起诉状人:
附:
1、编号:2022-01号《告知书》二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