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群众来信回复函》违背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群众来信回复函》违背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将法律监督仅仅定位于抗诉,忽略了法官违法的监督,违背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姚华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845号2室
被监督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
申请事由:
本案,马金铭、丁雅玲、白静雯法官违法作出(2022)沪0106行初268号行政裁定,现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金铭、丁雅玲、白静雯法官违法办案的行为予以监督。
基本案情:
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菜市场设立于1998年,是由村集体资产投入建设,属村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上海惠南四墩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部。后菜市场内店铺村委会出售给了个人,我是购买菜市场店铺的其中之一。2020年9月22日服务部在未取得相应审批部门批准关停菜市场的情况下,雇佣社会闲杂人员非法霸占了我商铺。我向派出所报警要求保护财产安全免受侵犯,但浦东分局未书面告知对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才遂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邮寄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事项为“要求对上海惠南四墩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部封锁四墩集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由于浦东分局收到查处申请书后未依法履职,于2022年2月2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履行职责之诉。2022年3月4日收到贵院立案庭作出一份(2022)沪0106行初268号《受理通知书》和一份《诉讼费用缴纳通知》。2022年 5月30日本案马金铭、丁雅玲、白静雯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本案审理,但本案庭审举证、质证及辩论程序均未进行的情况下,以立案庭职责审查我的起诉不符合起诉为由作出驳回起诉裁定,违反法定的义务性程序规则且适用法律错误。
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我的起诉,一审立案庭已依法立案后,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的审判庭即本案审判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的规定,一审审判庭职责应对案件进行依法开庭审理,尔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具体到本案,一审却违背审判权,滥用职权致审判职责与立案职责同质化,作出裁定驳回我起诉。一审在损害我的诉讼权利的同时破坏了“立审分离”原则,也致诉讼“程序的正义”成了空话。人民法院只有遵守了程序的公正,当事人才有可能感受到实体的公正。据此,一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发布的法发[1997]7号文件中明确写明了“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自此立审分离成为了我国诉法的基本原则。“立审分离”是对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加以保障的重要措施。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一审应履行审判职责,正确的适用法律条文作出判决。本案由于一审违背“立审分离”原则,以立案庭职责审查我的起诉不符合起诉为由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上述异议及理由,本案马金铭、丁雅玲、白静雯身为审判组织的法官,违背《法官法》、《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在行政案件审判的活动中不忠于事实真相,不遵守法律规定,颠倒黑白,主观上具有枉法裁判所要求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也实施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实质上破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险到党的执政地位,颠覆国本。
恳请人民检察院查明事实,对本案马金铭、丁雅玲、白静雯法官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监督。
致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22年 7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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