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我的起诉“不立不裁”,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我的起诉“不立不裁”,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
申请人:姚华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四墩村845号2室
被监督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兰路248号
申请事由:
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高级法院“不立不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事实与理由:
2018年,新一届的村委会二套班子换届选举定于8月12日举行。根据换届选举的基本流程和相关规定,选举的每一个环节、步骤都是按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依程序来实施的,但我村选举委员会主任(朱卫明)非法剥夺本村村民的被选举权;邀请派出所民警阻止本村选民观摩唱票、计票;将常年领着精神障碍残疾补助款的村民当选村委员等。
于2018年12月17日我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书面举报要求依法处理四墩村民委员会有关选举等问题,新区政府收到我举报信件后未对在本次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调查和严肃的处理,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的规定,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2019年2月23日我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上海市人民政府收到我的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于是我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起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回复函》,严重剥夺了我的起诉权与上诉权。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向上一级法院立案。
2022年7月9日,我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履行复议职责之诉,并反映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曾起诉上海市人民政府未作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不立不裁”。上海市高级法院在2022年7月10日签收。但一晃超过7日立案期限,上海市高级法院对我的起诉仍未作出立案及裁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22年 7月 21日
附:1、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2、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凭证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