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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6年前的再审案件拒绝受理,上海市检察院对高级法院“不立不裁”的违法行为未予以

(2022-07-21 08:55:4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6年前的再审案件拒绝受理,上海市检察院对高级法院“不立不裁”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受理审查,违背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6年前的再审案件拒绝受理,上海市检察院对高级法院“不立不裁”的违法行为未予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6年前的再审案件拒绝受理,上海市检察院对高级法院“不立不裁”的违法行为未予以

基本案情:

2015年,我诉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依法公开《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政府信息一案。

2016年1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我政府信息案作出(2015)静行初字第237号行政判决书,因我不服一、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年11月19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申请时未超过再审期限,但迟迟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于2021年12月22日再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次日,高级法院签收我提交的再审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我的再审申请未明确立案与否。两次申请虽相隔5年,第一次申请再审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我的再审申请未予立案、审理,亦未作出书面裁定明确告知不予立案。

依照《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主观认为行政审判中存在违法行为 ,本级检察机关可启动监督程序予以受理。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条形码为3112022000243号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将监督案件直接变成了信访案件,并踢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我提供上海市检察院违法证据1),故要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铲除隐藏在检察院内部的司法毒瘤

2022年3月1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条形码为3112022001454号的《群众来信回复函》(我提供上海市检察院违法证据2),虽然将2021年判的年份变为2016年,但未依法受理。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该规定第三十二条:“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对检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举报应当认真受理”。

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上海市检察院的主管此项的信访部门对承办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未按照《信访条例》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告知于我。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曾面向国旗、党旗,高举右拳,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但面对举报法官违法违纪时,对法律不忠、对人民不忠、…………。

基于上述异议及理由,强烈要求:

1、依法对撤销《群众来信回复函》并纠正其不当、依法公正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2016年对再审案件“不立不裁”的违法行为;

2、依法追究承办本案的检察官等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的法律责任;

3、依法追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信访案件”不作受理的法律责任;

致此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控告人:    

                                            2022年  月   

 

 

附:

1、条形码:3112022000243的《群众来信回复函》一份。

2、条形码为3112022001454号的《群众来信回复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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