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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市公司内控经典案例之公司治理篇(三)

(2014-01-15 17:05:27)
标签:

内部控制

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

内幕交易

合法合规

分类: 上市公司案例分享

引言

 

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来协调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潜在的投资者、供应商、顾客、政府政策管理者、环境和整个社区等)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公司治理的核心要义从来不是表面意义上的权力划分,而是寻找保证决策有效的途径。

 

公司治理架构中涉及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如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委托,董事会对经营层的委托等,多重委托关系注定各层级之间会发生千变万化的问题。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治理问题也广受关注。本篇通过对2013年多个经典案例的回顾和评述,指出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为企业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及有效决策程序提供参考。

 

第六节 信息披露

 

案例九:四海股份---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

 

案例回顾

 

四海股份因“一壳两卖”之事闹得沸沸扬扬。曾经的重组合伙人浙江众禾与北京大河对簿公堂,在重组和诉讼过程中,四海股份涉嫌隐瞒多项重要事实。不仅如此,该公司还试图瞒天过海不对官司情况进行披露,直到地方证监局介入。四海公司2012年的年报也广受质疑,比如收入莫名增长,现金流量表疑点重重,员工薪酬披露上自相矛盾等等,这些披露上的问题,不能不让人怀疑公司在刻意隐瞒什么。

 

博观评述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四海股份有意隐瞒部分信息,捏造和披露不实信息,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毁坏了公司声誉,并给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信息披露内容不真实、披露不充分、不及时,都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这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公司利益的推动和内部监督机制的缺乏。

 

案例十:SST华塑---信披违规,凸显内控缺陷

 

案例回顾

 

SST华塑1月4日接到四川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揭开了公司隐藏多年的诸多问题。SST华塑1月5日公告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暴露出公司在内部控制、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公司低价转让子公司股权且未公告。SST华塑低价转让子公司鲁宏精饰股权,鲁宏精饰账面价值高达1500万元,仅以620万元的总价成交,却未对这笔交易进行披露。除此之外,SST华塑多次未将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提交审议,也没有履行披露义务。

 

博观评述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及时披露。SST华塑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证监会及其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对于信息披露,证监会出具了一系列的文件,各上市公司也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度从形式上看是完善的,但是许多上市公司还是会有意或者无意的漏掉一些披露或者披露不完整,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已经成了我国上市公司最常发生的问题,被投资者所诟病,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总体有: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带有普遍性、年报走形式、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不连续、随意或者不规范。

 

这些问题的产生,归结起来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滋生了不良的内部环境;二是巨大的潜在利益和低廉的违法成本诱发上市公司铤而走险。如何解决信息披露的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需规范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内部环境,加强内部监督。另一方面需从法规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披露制度,加强制度执行上的监管,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作用,严惩违规者。

 

IPO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六条思路之一就是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逐步淡化对盈利能力判断,将审核重点转移到信息披露质量、风险提示充分性上来。可见日后会以信息披露作为上市公司监管核心,对信息进行真实、全面、及时的披露,是资本市场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要素之一。上市公司如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将面临严厉的谴责和惩罚。公司必须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充分性、及时性引起重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节 内幕交易

 

案例十一:吉峰农机---内幕交易是上市公司不得触犯的红线

 

案例回顾

 

2013年3月11日晚间,吉峰农机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股东西藏山南神宇三农发展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山南神宇)拟减持公司不超过2100万股,该规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8%。消息一出吉峰农机股价即大跌,并在随后的两个月内市值一度跌去近30%。而就在该公告发布之前,郑舸、赵泽良、陈德、曾晨东大举减持了公司股票,得以躲过一劫。由于出手减持的时间敏感并且数额较大,这四人的减持行为引起了投资者和媒体的强烈质疑。公司高管在利空消息出来前精准减持,是碰巧还是内幕交易?10月17日上述高管分别接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为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博观评述

 

早在2月7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曾晨东、监事会主席陈德两人相继减持进行大额减持。2月27日,吉峰农机发布的全年业绩快报也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增收不增利。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配偶,在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允许买卖公司股票。尽管四位高管的减持时间不在禁止期间内,吉峰农机证券部人士坚称,高管减持与公司业绩滑坡无关,主要是与个人财务性安排有关。但作为公司核心管理层,高管应十分知晓公司经营状况,减持意味着其不看好公司前景。此次发布山南神宇减持公告之前,四位高管均大举减持了公司股票。时间敏感、金额巨大的精准减持屡次发生,这无疑让外界心生疑虑。

 

资本市场上,董事长、高管大量减持从而被疑涉及内幕交易的情况屡屡出现,水晶光电、万力达、TCL、青岛啤酒、西藏发展等都发生过此类事件。涉嫌内幕交易的减持,给资本市场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而最终被追责的董监高却少之又少,公司也大多数选择沉默。可见,要从根本上对此种行为进行规范,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监管和惩罚机制,同时董监高必须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意识。

 

案例十二:春晖股份---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内幕交易风险

 

案例回顾

 

2011年12月28日春晖股份公告称,公司2011年12月27日接到股东广州市鸿汇投资有限公司通知,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对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为避免对公司股票价格造成影响,公司股票于2011年12月28日开始停牌。然而,12月27日当天,春晖股份放量涨停,从盘后成交回报看,当天买入的前两名是鹤山地区当地的营业部,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消息是否泄漏。2013年11月8日晚公告称,该公司董事长方振颖因在2012年1月重组期间,泄露内幕消息,被证监会罚款3万。尽管春晖股份未披露更多细节,但回看历史,方振颖应是在上述资产重组中泄露了信息。

 

博观评述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优势,在市场反应前进行证券买卖从而赚取收益或避免损失,对于其他市场投资者极不公平。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幕交易的发生一方面反映了内幕交易人自身漠视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职业操守,但也从某一角度上折射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仍有薄弱之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仍有待完善。有鉴于此,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如加强内部教育、抓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等,从而在源头上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

 

案例十三:多伦股份---正视问题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案例回顾

 

一提起多伦股份(600696),相信投资者脑海里浮现出的会是“陈隆基、李勇鸿、鲜言”这三个人的名字和公司混乱的管理。

 

根据上交所披露的上市公司诚信记录,上交所查明李勇鸿作为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相关承诺、未履行实际控制权转让的报告、公告义务等违规行为,于今年3月给出对原实际控制人李勇鸿公开谴责。在成为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两年间里,李勇鸿承诺未来12个月不会转让公司股份。然而不足半年,李勇鸿便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给鲜言,跳过信披环节。去年8月22日,上交所通过多伦股份向李勇鸿发出《公开谴责的意向书》,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回复。而多伦股份董事会及相关方也均无法与李勇鸿取得联系。

 

今年3月,一只名为“天信沐雪巴菲特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结构化阳光私募产品,成立仅66天就提前终止,其投资顾问涉嫌诈骗而被警方控制。面对沐雪巴菲特一号事业或与多伦股份内幕交易有关的多次媒体质疑,多伦股份始终保持“沉默”。

 

随着事态发酵,上交所于今年8月14日和8月22日分别向多伦股份及实际控制人鲜言发出《问询函》和《限期改正的决定》,但鲜言未按要求做出明确答复;9月2日上交所再次向公司发出《公开谴责的意向书》,多伦股份、多伦投资以及鲜言依旧未有响应。最终,上交所决定在给予多伦股份、多伦投资以及鲜言公开谴责的处分。业内人士指出:“在监管部门通知和谴责之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应配合调查。如果依旧拒绝配合,该人士则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甚至构成犯罪,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相关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依法启动对涉事人财产进行扣押、冻结等程序。”

 

博观评述

 

面对媒体的重重质疑、上交所此前曾多次发出多次问询和谴责,多伦股份却一直颇为“淡定”。最终,导致上交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

 

专家指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证监会稽查置若罔闻,对证监会的谴责视作耳边风,拒不配合调查,可以说其已经默认证监会对其谴责及稽查处理当中涉及的违法和违规的主要事实。如果在监管部门通知和谴责之下,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旧拒绝配合,则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甚至构成犯罪。

 

多伦股份管理层纷争不断、实际控制人让人眼花缭乱的变更、与关联公司的复杂关系,可能是公司和现任实际控制人不愿意面对调查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必须意识到,只有正视所有问题,详细、如实、正面地进行回答和面对,才能重新树立起良好的公司形象,增强内部人员和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综合评述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绝大多数是公司管理层以及控股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或自己操作,或将信息泄露给他人,利用信息带来的利好效应获得巨额收益,这些人不是不知道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也不是忘记了《证券法》、《刑法》里关于内幕交易的一条条规定,而是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内幕交易被市场所诟病,监管层也一次次加大了监管和打击力度。

 

杜绝内幕交易,是市场所希望的,监管层加大打击仅仅是给内幕交易人员一个心理压力,但还无法杜绝内幕交易的发生,监管层还需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强化民事赔偿制度,扩大内幕交易主体范围,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也纳入内幕交易主体范畴。另外更重要的是要从企业的内部控制层面出发去解决根本性问题,比如重大事项审批流程,尽量减少知道事件的人数,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要有早停盘的思想,在重大事项有较大可能性时候即刻停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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