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裁判: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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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通过购买取得或变相取得。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最高法裁判
本院认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通过购买取得或变相取得。路全林与高德禄之间的《卖房协议》,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高德禄仅迁入户口,无证据证明其已经转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虽有在涉案宅基地居住及改建房屋的事实,但不能成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例外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路全林主张该合同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高德禄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改建和增建,对于路全林要求高德禄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路全林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16060号民事判决;二、路全林与高德禄于1996年8月23日签订《卖房协议》无效;三、驳回路全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高德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高德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行政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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