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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贴”带来的隐私困扰

(2014-12-05 16:36:44)
标签:

曝光

情人

局长

隐私

人肉

     南宁“短信门”曾经很火了一阵儿。在此事件中,凡在某局长的情人日记中出现过的女人,都先后被网友“人肉”了出来,其速度之快,披露信息之全,令人咋舌。

    然而,依然有被“误伤”的女子站出来为自己“洗冤”,称自己并非韩某的情人——可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有杀错,没放过”,个人的微弱声音对于充满激情的网友而言,又能激起多大的同情与忏悔的力量?至于其他被“人肉”株连的女子,要么远避他乡,要么人间蒸发。

  此次短信门事件,尽管网友对于短信内容真实性的追问胜过了对神秘披露者身份的好奇,然而对短信中披露的众多人的(也包括那些“有染女教师”)手机号,未经处理的姓名、时间、地点以及商店名称,似乎却显得很麻木。

  但麻木不等于没有伤害。当“千年炭人”在网络上赫然贴出近10万字的他人手机短信后,他或许意料不到,在法律惩罚到来之前,他已实施了最为严酷的道德审判。对于作奸犯科者而言,这一审判无疑预支了法律所能给予一个人精神上的最大惩戒;但对无辜者尤其是被连带的人们来说,其伤害可能胜过子弹和枪炮,甚至成为一生之痛。

  可是,在人人畅所欲言的网络世界里,有什么屏障和渠道,既能调动起“人肉”的力量,打击违法犯罪,又能屏蔽掉对于无辜者、被株连者的伤害信息呢?在曝光与尊重个人隐私之间,法律又该如何作出取舍呢?

  “发帖者的行为实际上交织了难以简单评价的两种意义在里面,一方面,他们很大程度上是泄私愤、猎奇、炒作,他们对各种‘门’里的主角充满愤怒和情绪,另一方面,客观上又为公、检、法、纪检、人大等部门提供了打击违法犯罪的线索,因为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赋予了普通公民检举、揭发、举报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陕西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秘书长陈川说,“如果说发帖者的行为代表着一点社会正义的意味的话,那么公开发帖这种形式是不是合适?能不能通过向有关部门单方面的检举、揭发、举报的形式来处理?在两种途径都能成为‘道德侠客’的情况下,发帖者采取了前者,是不是仅仅因为后者的处理方式不够‘泄愤’?”  

       “毫无疑问,发帖者肯定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从此类事件的结果来看,几乎都是‘门’里的主角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处理,而发帖者的违法行为却不了了之。”陈川指出,依照法律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观照,这很不公平,概括的解决思路应该是“赏罚分明”或者说先“戴罪”后“立功”。

    一方面,他们应首先因侵犯他人隐私而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他们也理所应当因为给公、检、法、纪检、人大等部门提供打击违法犯罪的线索而受到奖励。至于两者之间如何平衡,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立法或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来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针对网络隐私的保护,2008年第一位提出《关于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四川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认为,在公民网络隐私的保护上,我国目前还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立法空白,二是侵权严重,三是网络自律性差。“虽然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对隐私侵权的规定,但那是对侵权责任的界定,虽说行为严重的可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但事实上很难实施。”

      王明雯教授指出,她个人并不完全反对网络上的“人肉”行为,因为通过“人肉搜索”的力量,可以严厉打击犯罪;但由于我国网络隐私保护在立法上的滞后,“人肉”行为又时常表现出不理智的状态,甚至造成对他人的隐私权侵害。

      因此,“网络隐私的立法保护是非常必要,但如何立法,还需慎重。我个人认为除了立法,更多的还应该强调网络的行业自律,就如同保护知识产权防盗版一样,业界应对社会有所承诺,以自律的方式来强化网络本身对于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潘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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