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心天泽:企业合并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案例分析
(2015-01-14 0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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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税收 |
企业合并有多种形式,会计上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与控股合并。本文重点讨论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在会计上区分同一控制条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
无论是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税收处理上须区分两种情况计税,即一般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下面将对同一控制条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特殊税收处理进行分析、讨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 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条件下的吸收合并就是指受同一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企业(即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即合并企业)。
案例:2014年10月,甲公司与对乙公司进行吸收合并,乙公司拟将其拥有的下表所列资产与甲公司进行合并,假定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
乙公司交易资产情况表(单位:万元)
类别 |
计税基础 |
公允价值 |
暂时性差异 |
固定资产 |
2200 |
3300 |
1100 |
存货 |
900 |
1300 |
400 |
应收账款 |
100 |
100 |
0 |
货币资金 |
500 |
500 |
0 |
资产小计 |
3700 |
5200 |
|
应付账款 |
700 |
200 |
500 |
负债小计 |
700 |
200 |
|
所有者权益 |
3000 |
5000 |
2000 |
合并方案:甲公司向乙公司股东A公司以每股1.5元的价格定向增发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同时向A公司支付现金300万元,支付债券200万元(公允价值)。以此方式对乙以公司进行吸收合并。
甲公司合并企业支付情况表(单位:万元)
类别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公允价值 |
备注 |
定向增发股份 |
3000 |
3000 |
4500 |
甲公司向A公司增发 |
国债债券 |
100 |
100 |
200 |
合并日应计利息20万元 |
现金 |
300 |
300 |
300 |
|
合计 |
3400 |
3400 |
5000 |
|
据方案,乙公司(被合并方)股东A公司在企业合并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3000万股万元
假定该企业合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那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上述企业合并,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可选择特殊税务处理。
因此,上述案例,可采用特殊税务处理,或称为“免税”合并。
企业合并后,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的计税基础分别以被合并企业原有企业计税基础、持有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企业所得税实行承继等。
根据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合并各方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乙公司合并日资产情况表(单位:万元)
类别 |
计税基础 |
公允价值 |
暂时性差异 |
固定资产 |
2200 |
3300 |
1100 |
存货 |
900 |
1300 |
400 |
应收账款 |
100 |
100 |
0 |
货币资金 |
500 |
500 |
0 |
资产小计 |
3700 |
5200 |
|
应付账款 |
700 |
200 |
500 |
负债小计 |
700 |
200 |
|
所有者权益 |
3000 |
5000 |
2000 |
计算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向乙公司股东支付债券,应确认应税所得。即:
转让债券资产应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债券收入)-100万元(债券成本)-20万元(债券利息)×25%=20万元。
确立计税基础。根据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甲公司吸收合并资产计税基础=2200万(固定资产)+900万元(存货)+100万元(应收账款)+500万元(货币资金)=3700万元。
甲公司吸收合并负债计税基础=700万元(应付账款)
计算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实行特殊税务处理的,业合并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上述方案二表明,甲公司向乙公司股东A公司以每股1.5元的价格定向增发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同时向A公司支付现金300万元,支付债券200万元(公允价值,成本100万元)。以此对乙公司进行吸收合并。那么,
被转让资产(乙公司)公允价值=5000万元;
被转让资产(乙公司)计税基础=3000万元;
非股权支付金额=200万元(债券)+300万元(现金)=500万元
因此,甲公司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5000万元-3000万元)×(500万元÷5000万元)=200万元
甲公司企业合并应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25%=50万元。
确立计税基础。根据特殊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同时,对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据此,
依上例,乙公司股东A公司原持有被合并的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
非股权支付占有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非股权支付)-200万元(非股权所得)=300万元
因此,合并后,被合并企业股东A公司应确认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300万元=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