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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民法总则   普及私产意识

(2016-06-29 09: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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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新闻提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等,继续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网络安全法草案。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举,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受到各界高度关注。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落实宪法这一条文的,则是民法。具体说,民法是一部法典,它涵盖民法总则以及诸多与公民财产、契约权利相关的法律内容,如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等。而民法总则,相当于民法法典的基础,所有的民法原则、概括性与指导性内容,都要先在总则中定调。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屡受挫折,目前只有一部民法通则,且部分内容已经过时。2014年,四中全会决定要编纂民法典,具体的时间表是:民法总则的起草在2017年完成,到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全面整合。

这次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审议,媒介关注了很多有意思的新内容,比如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即便父亲去世,胎儿只要出生,就能够继承遗产、接受赠予。

再比如,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年龄下限由10岁降低至6岁,意味着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权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进行交易。这样的行为被法律认可,当然也需要担责。

还有,新增“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可以将一些既非法人又非自然人的组织纳入法律体系之中……诸如此类,体现着民法总则草案浓浓的“新意”。这样的“新意”,实际上也是在明确法律的界限和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其核心,仍能归纳为保护公民权益,特别是合法的经济活动与财产。

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看起来是句天经地义的、明白简单的话,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屡屡得不到落实,屡屡被违犯。例如以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某一目标,往往轻易地以地方立法、发布“规定”甚至“通知”,来限制或减损公民的权益,实际上也就是侵夺个人私产。这些行为,与法律意识不健全有关,也与过去计划经济形成的“惯性思维”有关。

更为令人忧心的是,一些公民自身,也意识不到自己的私人权益受到了侵犯,反而直观或感性地赞同某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在这样的背景下,修民法、编法典,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因为太多的人,需要建立私产意识,意识到自己的每一样东西、每一分财产,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都是不可侵犯的,没有什么机构或个人,可以随意代为处置、减损。它们不是谁的赐予,而是个人通过努力得来的,容不得他人替自己安排,更不允许权力来左右。

民法总则以及随后的民法典,意义就在于正本清源,明确告诉人们,合法私产与合法的经济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完全可以这样理解:修民法的过程,也该是一个树立与普及私产意识的过程。私产意识是法治的基础,也是法治思维的前提之一。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也经历了无数的波折。这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写照,更是公民法律意识觉醒的写照。所以,希望这次制定民法总则和编纂民法典时,立法者能多解释、阐述其中的意义与内涵,这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有着很大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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