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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示
今天是国际知识产权日。本报深度回顾了1年前发生的网络作家诉演员石天琦和新世界出版社抄袭案件。此案于今年3月宣判,被告被判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带有涉案侵权内容,署名为石天琦的《水风空落眼前花》一书”。该公司和石天琦须在指定报刊刊登道歉声明。但最终赔偿金额是诉讼成本的1/3。
在网络上发布作品,却被抄袭者拿走出版,这样的事情现在似乎非常普遍。据西城法院4月的统计,该院在去年受理涉网络著作权案件515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68.4%;今年第一季度的相应占比上升至84.6%。
这个时候,就应该想想,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网络作家起诉石天琦和新世界出版社一案中,可以看到个中缘由。比如作家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抄袭,往往已经事发多日,维权成本过高,取证很难,甚至难以证明最初发表作品的“网名”就是自己所有,即便胜诉,最后获取的赔偿也很少,“得不偿失”。
这就造成了恶性循环——原创者只能吃哑巴亏,忍气吞声,放弃维权。而侵权者则从此尝到甜头,于是肆无忌惮,以“分享”、“借鉴”、“不谋而合”作为自己的挡箭牌,有的侵权者被法院判决败诉,但依旧抑制不住地能大红大紫、名利双收。
对于这种现象,有业内人士称应该寻找专业人士进行委托维权,这样至少能少走弯路,也能节约作家的精力。但这并不能解决侵权者所付代价过低的问题。最终解决问题的方法,还得是法律条文的完善。
按说,我国最近几十年对著作权问题十分重视,有许多针对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著作权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对《著作权法》的多次司法解释等等,甚至《刑法》中都有“侵犯知识产权罪”条款。
看上去,著作权应该已经置于法律法规的保护之下了。然而,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于抄袭(法律表述为“剽窃”)却很难找到明确的、针对抄袭者的罚则。只是规定侵权人要对权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要按侵权人违法所得予以赔偿,如果两者都难以确定,则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个体的作家维权者来说,个人损失当然难以计算,而现在图书出版并不要求注明印数,违法所得也难搞清楚。至于侵权细节,一项一项掰扯,恐怕还会旷日持久,甚至连侵权的认定,都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与劳动。
在一些发达国家,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一旦被认定,侵权者不但面临巨额的罚款,还可能有牢狱之灾,侵权成本极其高昂。可见,在这个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差距依旧不小。
所以,要能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不要让原创者“流汗又流泪”,就必须在许多方面有所改进。例如,可以像业内人士建议的那样,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让权利人能够更有效率地维权;可以建立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作品是否剽窃,并作为呈堂证供。
最重要的,还是从根本上重视知识产权,尊重原创者的劳动,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订增补,参照国外的法律,加重罚则,让剽窃者望而生畏,放弃剽窃的打算。这是保护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根本。这虽然不能完全杜绝侵权,但肯定能有效地抑制侵权行为。由于现在互联网发展迅速,抄袭的念头越来越容易实施,对侵权者加重惩罚,也变得日趋急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