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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因“鸡毛蒜皮”开除学籍?

(2013-11-30 11: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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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法制晚报—— 一家之言]

日前有网友爆料,“云南景谷县一中3名高中学生用纸碗和塑料袋提饭到教室,学校决定将3人开除学籍,并降为借读生留校察看半年,其中2人的补助金也被撤销。”景谷一中负责人昨日证实确有此事,称学校此前明令禁止学生使用纸碗、塑料袋提饭到公寓或教室,“虽开除学籍,但不影响继续上学。”(11月29日《南方都市报》)

曾记得,2011年11月,江苏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张某,当时还未满17岁,只是与女友在教室内接吻,被老师发现后,校方第二天对其作出予以开除的决定;今年早些时候,云南省陆良一中两名高中生因为在学校教学楼内“吹泡泡”和“扔纸飞机”,而被处以开除学籍、停发毕业证并记入学籍档案的处分;事实上,此类因为一点小事学生被开除学籍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

仅以这次云南景谷县一中的“开除学籍”为例,学生使用纸碗、塑料袋提饭到公寓或教室,这样的举动固然有些“不文明”,但绝不是“严重缺德”,更没有“违法”。其实,在成年人中,此类的使用纸碗、塑料袋提饭到办公室的多着呢,如此这般,是不是企业的员工也要“被开除”,是不是公务员要“被开除”,更何况,青少年去学校本来就是接受教育的,不然,要以育人为宗旨的学校干吗?可见,这样的因“鸡毛蒜皮”就来开除学籍的,是极“不严谨”的。

开除学籍,对于一个学生及其家长来说,应该是“天大的事”;对于学校来说,应该是件很严肃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义务教育法虽然是规范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但对高中教育也应该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近年来,一些学校,以“严格管理”为名,往往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动不动就来个“开除学籍”,对此,教育部不可“视而不见”。

开除学籍要有“硬杠杠”。这个“硬杠杠”,应该由教育部来划定,不得任由校长“想当然”;这个“硬杠杠”,只能是“违犯了国家的法律”才能开除学籍,至于学生犯了一般性错误,那都在“教育”之列,学校无权将学生“推到门外”。

张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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