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胜诉 把“公权力”关进笼】
(2013-07-15 18:03:43)据本报报道,唐慧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今天上午九点十五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唐慧胜诉。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唐慧案之所以备受关注,不仅仅因为她年仅11岁的女儿被迫卖淫,更因为她在上访的过程中被判决劳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诉法的规定,也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但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劳教制度,却可以不经审判而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对于依法治国的理念来说无疑是一种伤害。
随着唐慧成为焦点,近来有人开始追究她目前的经济状况,怀疑她的女儿当年是不是主动地离家出走。其实事到如今,这些问题都不再重要,因为唐慧已经成为了改革劳教制度道路上的一个标签。新华社呼吁“改革劳教制度,废除维稳式劳教”,可以说,唐慧这个名字,已经和这样的合法诉求捆绑在了一起。
劳教部门因为侵犯唐慧的人身自由而被判赔偿,这是法制建设进程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一个“权力进笼”的标志性事件。但是如果我们聚焦此案当中越界的公权力,还可以发现其他的问题。
据《河南商报》、《信息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此前永州劳教委曾承诺要给唐慧10万元的“生活补助费”,但前提是一不许对外声张,二是必须撤诉。而《齐鲁晚报》、《春城晚报》等媒体报道说,永州官员透露:维稳一个唐慧6年耗资80万。这样的新闻都表明,个别地方的公权力不仅仅可以不经审判就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还可以不经人大批准就随意花掉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
当公权力在法制的笼子外面恣意游荡,就不仅仅可以用劳教来吓人,还可以拿公款来砸人。唐慧二审胜诉,或许可以堵住第一个缺口,或许可以让“不审而限制公民自由”的情况成为历史,但是第二层的问题呢?随便拿钱砸人的公权力何时被关进笼子?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何时得以真正的释放?显然,把权力关进法制的笼子,他左手的大棒和右手的胡萝卜才不能随意挥舞,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通过唐慧案,我们还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权利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争取来的!虽然永州劳教委曾承诺的10万元“生活补助费”远高于二审胜诉获赔的金额,但唐慧表示“不在黑暗中拿钱”,坚持要走上法庭,单是这一点就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尽管上诉的道路很艰难,尽管“私了”很多时候可以得到实惠,但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敢于依法维权,不那么现实、不那么懦弱,法制建设的进程才能不断推进,失范的权力才能被一步步逼回笼子。
本报评论员 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