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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别是“正确的废话”

(2013-07-03 11:09:09)
法律别是“正确的废话”

    今日快评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昨天开始实施,它在审议过程中的争议再次发酵。争议的根源是,它明确了老年人应该受到“精神赡养”,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于是媒体将此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公众则普遍感觉不解:什么叫“常”,什么又叫“看看”?现在子女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现象很普遍,即便想回家也回不去,岂不是都成了违法者?

    当然,这样的解读是偏颇的,“常回家看看”是偷换概念,根本不能概括法律条文的内容。因为其中“看望”和“问候”是并列的,回不去家,打电话、发短信,视频聊会儿天,总不算什么奢求吧?

    但结论仍然是:这是一条“虚法”。如果违法,怎么起诉、取证,又怎么惩处?这些问题,法律依旧没告诉我们。换句话说,条文只是表达个态度,至于怎么落实,以后再说。

    巧合的是,在昨天,无锡判决了一起精神赡养案。法院判决子女两个月必须看望老人一次。这起案子被媒介说成是“精神赡养第一案”,甚至说它是依据新实施的法律判决的。

    这又是个缺乏常识的说法。首先,“第一例”就不确实,2007年,北京房山区就有类似的案例,子女被判决三个月看望老人一次。其次,法不追过往,无锡一案,无论是发生的时间,还是诉讼的时间,都在新法实施之前,怎么可能依据新法判决?它倒真有可能是按照《婚姻法》中与“精神赡养”有关的条文判决的。

    所以,无论是无锡的案件也好,还是以前的相似案例,都不足以说明此条“虚法”可以落实。

    “虚法”难以落实,带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普通人很可能被轻易置于“违法者”的地位。就拿很难落实的“闯黄灯违法”为例,强行要求黄灯刹车,根本不具备操作性,反而容易发生危险,那么一旦黄灯时通过,原本正常的行为,就成了违法行为。这就会让违法的底线大大降低,不留神就违法,难道大家都是犯罪嫌疑人?

    其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必然受到挑战。“虚法”难取证、难实施,人们就会不当回事,到时候法律法规就形同虚设,违法行为就变得司空见惯——那个厕所里苍蝇不能超过多少只的规定,就属此例,谁见过因此受处罚的人了?其三,会大大增加社会成本。法律条文一“虚”,要么就要进行司法解释,要么就根据《立法法》,进行再一次的修订,乃至撤销。这都要经过繁琐而复杂的程序。

    所以,即便是出于好意,即便是宣示孝敬父母,法律条文也该更细致,更具备操作性。这部新修订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这就要求人大代表们更负责任一些,在年初草案引起争议的时候,就该注意其中的热点,把问题解决在法律出台之前。

    遗憾的是,这个问题长期没引起重视,类似的情况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造成法律数量不少,但在现实中依旧感觉无法可依的现象。法律不能是“正确的废话”,不能是“空中楼阁”,这个原则,立法者一定要明确。  

    本报评论员 程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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