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虐待老人如何治罪
(2013-07-02 11: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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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针对此前有媒体报道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被故意虐待事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出现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民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故意虐待老人,情节严重的,对应的应该是虐待罪,但对照《刑法》中关于虐待罪的规定,却似乎定不上此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可见,涉嫌此罪的是家庭成员,“外人”不行。养老机构相对于此罪,不符合主体资格。
我国实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按照这个原则,即使养老机构有“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只要没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恐怕都定不了罪。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化养老正逐渐成为趋势,会有越来越多的老人在养老机构颐养天年,养老机构实际上已经成为老人的家,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则如同家人,但这种“家”、“家人”,似乎法律上还没认可。
如果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养老机构的虐待行为可以以虐待罪治罪,那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就是空话。 王建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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