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签过“私了”协议就不通知开庭?】
据《中国青年报》今天报道,去年4月的热点事件——河南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区分局副局长牛豪“持枪打人”,有了最新消息。从没有接到法院和检察院的任何通知,一直在等待开庭的郭存根等三名被害人获悉, 牛豪等人已经从看守所放出来了。
“审判长告诉我,案件已经开过庭了。我就问他,为什么不通知我们被害人?他的回答是,你们被害人已经和牛豪签过‘私了’协议,就不需要通知了。”郭存根说。
据了解,打人事件发生后,牛豪曾与被害人袁虞卿、周大增和郭存根分别签订了“赔偿协议”,希望将此事“私了”,不再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若郭存根所述属实,那么这位审判长不通知被害人开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其对法律的理解还是误解?
据了解,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类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参加开庭和开庭时间”的法条规定。但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而“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律没有规定,签了“私了”协议的受害人不用通知开庭。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法院通知郭存根等被害人参加开庭是必须要走的程序,没通知就是违法。
另外,案件3月28日判决后,法院也一直没依法把判决书送达郭存根等受害人,同样违反程序。
“副局长持枪打人”这样一起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法院尚不按程序办理,那么没有媒体和公众盯着的案件,程序又当如何?
王建琦
王建琦
前一篇:2013年06月05日
后一篇:【挪用】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