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中,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离婚归谁?杭州离婚律师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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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婚姻家事干货 |
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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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婚姻中,当夫妻一方名下持有公司全部股权时,这些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晓娟律师通过一个案例,解析法院对这类纠纷的认定标准。
一、案件背景
陈某与刘某于1975年在国外登记结婚,后双方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某城市。1993年,刘某与中方公司合资设立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担任董事长,陈某担任总经理。此后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刘某持有该公司100%股权。
陈某认为,该公司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为双方共同共有。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
1.双方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2.涉案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双方未对财产进行特殊约定,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对陈某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为陈某与刘某夫妻共同所有。
三、案件要点解析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是关键
1.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夫妻财产关系首先尊重当事人选择
没有选择时,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因双方经常居住地在中国,故适用中国法律
2.股权登记≠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价值,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凭登记情况不能排除配偶的共有权。
3.主张为个人财产需承担举证责任
4.被告缺席诉讼将丧失抗辩机会,法院可能采信原告单方证据。
不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
李晓娟律师的建议
1.建议事先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婚前及婚内财产归属,特别是对于企业经营、股权投资等重要财产,清晰的约定可以有效避免后续纠纷。
2.涉外婚姻家庭应重视法律适用问题,在订立财产协议时,可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
3.涉及婚姻财产纠纷时,应积极参与诉讼程序,充分表达诉求,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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