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家务补偿金额怎么定?杭州资深婚姻律师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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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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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原文: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二十一条是关于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
本条强调离婚时要关注配偶一方在承担家务劳动、为家庭而放弃自身职业发展机会甚至放弃事业全身回归家庭所付出的无形价值,尤其在多子女时代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非常有必要。
民法典实施后,看到一些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件,数额不高,看到的判例最高10万。
司法解释二明确了补偿数额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
新解释最具价值的方面是考虑一方家务劳动付出“对双方的影响”,这一因素实际上将付出方的“损失”与另一方的“获益”纳入考量范围。比如一方为了家庭丧失了自我提升、工作升迁的机会,对离婚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很大的影响,而另一方受益于此种付出,取得了更高的事业成就,离婚后仍将继续获益,法官在确定补偿数额时不能忽略付出一方的隐性损失。
实践中,家务补偿请求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一方在婚姻中承担来更多的家庭义务以及证据留存问题。李晓娟律师建议在婚姻存续期间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在离婚诉讼中结合专业律师意见,合理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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