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赡养继承纠纷频发!第十八条:抚养关系认定的关键因素!杭州婚姻知名律师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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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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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原文: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十八条是关于如何认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规定。
随着近年来离婚率年年走高,再婚家庭数量日趋上升,有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1、赡养;2、继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问题规定的太过简单和笼统,造成审判实践中对抚养教育的事实认定困难,亟需对此问题予以补充完善。
比如继父或继母只抚养教育继子女一年时间,继子女随后就参加工作自食其力,如果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将来继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时间可能会很长,当然也会有继承关系。对于本来没有血缘关系只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法律在规制时应平等保护未成年的继子女利益以及年老的继父母的利益。
第三,既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也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继子女加入继父母家庭时已经成年,但后来对继父母尽了多年的赡养义务,此时也可以认定其之间有抚养关系。这样可以鼓励继子女赡养继父母,将来继子女也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