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能主张经济帮助?杭州婚姻继承律师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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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原文:
“第二十二条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离婚时经济帮助问题的规定。
构成离婚时可主张经济帮助的“生活困难”主要包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残疾(影响谋生能力)、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等客观困境。
主张方需提供医疗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据,证明自身生活困难且无法通过个人努力改善。
帮助形式可以是金钱给付(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或者实物支持(如提供住房使用权),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如承担医疗费用)。
当然,法院会从另一方的财产状况、生活需求、未来预期以及公平原则确定离婚经济帮助金额。
李晓娟律师提醒注意:
1、困难状态需在离婚时已存在,离婚后新发困难不适用本条。
2、被请求方需具备“负担能力”:综合考量收入、财产、债务、抚养义务等,确保帮助不会导致其自身陷入困境。
3、离婚经济帮助是解除婚姻关系时的一种善后措施,只能时暂时的帮助。如果接受帮助的一方已经再婚或与他人同居生活等,经济帮助也应予以终止。也就是说,经济帮助不能作为无期限的生存手段,不能没完没了、无休无止,否则有悖公平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开始实行的时间,李晓娟律师就不专门写一篇文章进行解读了。
李晓娟律师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解读就此完结。有相关法律问题,联系专业婚姻律师给您更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