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给第三者财产,配偶可以要回来吗?杭州市离婚律师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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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
原文: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七条是关于夫妻一方对外赠与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纠纷一直也是这样处理的,新解释明文予以规定,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并且,明确了可以作为婚内分割财产或离婚时作为赠与方少分财产的依据。
1、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已婚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利,也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分割前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对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
因此,第三者返还是全部返还而非一半返还。
如果非婚生子女作为第三人,主张赠与第三者的款项是抚养费,不同意返还。我们认为,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非婚生子女认为自己需要生父母支付抚养费,随时可以起诉向父母主张抚养费而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可根据非婚生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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