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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解读:夫妻直播打赏超家庭消费水平,配偶可主张无效?杭州婚姻家庭律师帮解答!

(2025-04-27 09:22:52)
标签:

杭州

杭州离婚律师

婚姻情感

离婚

离婚律师

分类: 婚姻家事干货

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TL:13757121201  V:hunyin66

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原文: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新规解读:夫妻直播打赏超家庭消费水平,配偶可主张无效?杭州婚姻家庭律师帮解答!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六条是关于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规定。

原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打赏及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裁判规则,但引起极大的争议,正式稿只保留了夫妻内部处理直播打赏问题的规定,即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可以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对于已婚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问题,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成为一个难点。多数法院主要从打赏金额、打赏次数、打赏时间、持续周期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于具备小额、多次、长期的显著特点的打赏行为,一般认为系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支出。

征求意见稿里出现过夫妻与直播平台的外部关系的规定,我个人认为也是不合适的。

我个人认为,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以专门的条文,以简单化的思路来处理平台打赏的复杂问题是不合适的。

如果一味将责任转嫁给平台,则行为实施主体不仅没有承担惩戒后果,反而获得了不当利益,违背了责权利的统一原则。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兼顾家庭财产保护、个人责任承担、商业交易安全、行业健康发展等,如果平台本身尽到了管理和告知义务,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与平台并没有合同关系,其作为返还的权利人缺乏相应的法律关系基础。

最高法新规解读:夫妻直播打赏超家庭消费水平,配偶可主张无效?杭州婚姻家庭律师帮解答!

打赏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应自行承担后果,配偶只能通过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离婚时主张过错方少分乃至不分的途径进行救济。

考虑到直播打赏纠纷涉及对新业态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正式稿删除了夫妻与直播平台外部关系的规定,仅处理夫妻内部关系。配偶一方可以通过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离婚时让对方少分不分财产的途径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

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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