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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沈彬老师在腾讯大家上写了一篇《“被负债”是因为你嫁了渣人,而不是法律错了》,引起了较大反响,反对的声音很多。
我也不赞同这篇文章的论点以及论调。
沈彬的基本观点就是,反对“反24条”,他认为不应该改变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不然会产生更大的问题。
先来解释一下,啥叫24条,看看为什么这么多女权主义者对这一条表示出愤慨,也看看那些非女权主义者为什么也有“单身保平安”的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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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称“24条”)写道:“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这个补充的第19条第3款是什么呢,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后面那条补充,基本上等于不存在,因为外人很难知道你们夫妻双方如何约定了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即便有,对方也可以以不知道而搪塞过去。
“24条”催生出一个特殊群体——因前配偶的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经历过共同的创伤,他们通过QQ群微信群抱团,希望法律机关重构家庭债务承担规则,“在法律框架之下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夫或妻单方面的借贷,导致离婚后不知情的一方仍然身负重债,这样的案例,经常上网的人应该隔三岔五就能听到。
有媒体陆续已在报道离婚妇女“被负债”的故事,最近引起很大反响的一个个案是这样的:加拿大海归女士与王某结婚后,王某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执行,她还成了“老赖”。
不独女性是受害者,男性也有受害者。前不久,就曝出一位教授与妻子离婚后,才发现,妻子不仅婚后出轨,还把负债600万转嫁到他身上,他完全不知情。妻子却跑掉了。
如果一条法律的解释条文,能催生出一个受害者群体,那么就不是受害者“蠢”的问题了,而应该反思一下这个条文有什么问题。毕竟法律条文是用来解决问题的,而不是制造问题的。
当初24条的解释条文出台时,我就看过关于拟定该条文的背景:有的借款人借下巨款后,把财产转移给配偶然后离婚,他/她自己的名下没有财产,或者跑掉了,债权人无法讨回债务;因此,特意约定夫妻双方共同还债。这一点,是便利于债权人的。我认为这有合理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