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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开门见山地说,一项司法政策不应该被“绝望的主妇”的故事绑架。
对,我说的是“‘反24条’联盟”——虽然悲情的故事是真的,“受害者”也有不少,但不应该改变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不然会产生更大的问题。
10月有媒体报道“‘反24条’联盟”,讲了离婚后的妇女“被负债”的故事,近几天又有一波关于此事的报道。其中,最极端的一个个案是这样的:加拿大海归女士与王某结婚后,王某疯狂举债,并在婚后两个月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董女士却需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执行,她还成了“老赖”。
据报道,全国近百名女子组成了“‘反24条’联盟”,把矛头指向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这笔负债属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例外情形。其中,一位“受害者”王女士面临高达300余万的债务连带责任,她写的一篇《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仅在新浪微博阅读量已达600余万。
于是,很多媒体也跟着说“24条”不公平。甚至有些女权主义者借此提出了极端的“独身保平安”“结婚=卖身契”等口号。最高法的多个涉及婚姻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都被指责为“男性霸权”。
其实,以美国的标准看,中国的最高法可能是“最女权主义”的法院了,当美国的妇女为了堕胎权利屡屡闹上联邦最高法院时,中国最高法却赋予女性完全的中止妊娠权,丈夫无权过问,也无权要求赔偿。所以,真不要用舶来的女权主义,或者听信某些“男性闺蜜”鼓吹,认定中国法院是多么歧视女性,没那回事,新中国的立法精神,在男女平等上根红苗正着呢。
一些女性(其实也有不少男性)被前配偶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是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被负债”,值得同情。但是,毛病真的是出在第24条上吗?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防止夫妻串通逃债。这大体是公平的。官方的权威解释是,这一推定“既能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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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最亲密关系”
的确,婚姻是个很神奇的东西。两个陌生男女,一旦结了婚,就会被法律规定为世界上“最亲密的人”,甚至超过父母的。除非有特别的约定,他们的收入是共同所有;一方如果因为精神疾病,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就是配偶,而不是父母、成年子女。
另外一方面,婚姻又是非常脆弱的,它不像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那样,在法律上不能解除(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永远不会消失的),只要去民政局做个离婚登记,两个人的关系就可以从“最亲密关系”变成路人。
所以,所以婚姻的确蕴含着极大的风险。要明白的是,睡在你身边的这个人,是法律上推定的、对你“最亲密的人”,拥有超过全权授权的“家事代理权”,你的配偶对外的意思表示,你几乎都受其约束。
外人也会默认你们的这种“最亲密关系”,这也是法律所保护的。落实到债务层面上,婚姻关系之外第三人,如果借钱给其中一方,当然等于把钱借给夫妻双方,并且以双方的共有财产作为偿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