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之一百一十三:《何谓“义务教育”?》

分类: 随笔 |
随笔之一百一十三:
《何谓“义务教育”?》
(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
赵忠心
近年来,部分家长不送孩子上学的事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国学热”的流行,有家长让孩子退学上私塾或“国学班”。
9月5日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这种行为和义务教育法相抵触。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看到这个报道,一些家长感到疑惑:不送孩子入学读书,还涉嫌违法?
看来,不少的年轻父母缺乏法律意识,还不大懂得什么叫做“义务教育”。有必要介绍一下“义务教育”含义和产生、发展的历史,以提高家长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
一
所谓“义务教育”,即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是适当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2017年开始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所谓“统一性”,指的是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所谓“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二
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宗教领袖马丁。路德是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的人。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人学。这是最早的义务教育。
工业革命后,义务教育发挥着使人们掌握工业知识的任务。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在19世纪70年代后实行义务教育。
清朝末年,欧美各国以及亚洲的日本大都普遗实行了义务教育。我国清政府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便在20世纪初草拟清廷有关文件时使用了“义务教育”、“强迫教育”这样的词语。
1903年。清政府顺布了《奏定学堂章程》(旧称“癸卯学制”),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个以法令形式公布的并在全国推行过的学校教育体系。
旧中国正式提出试办义务教育是1911年。清政府学部在北京主持召开中央教育会议,会议议决了《试办义务教育章程案》等文件。本案明确规定以四年为义务教育期,并提出了试办义务教育的办法。
1912年,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也是规定了“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
1937年,民国政府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这个时期的义务教育概念是强迫教育。1940年4月,民国政府教育部制定《国民教育实施纲饭》,规定国民教育分为义务教育和失学民众补习两部分,两者同时实施。
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有关统计资料,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已有近60个国家实施义务教育法。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长短,大体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决定的。
三
新中国建立后,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以后正式颁行的国家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
在中国教育发展史上,1904年,把小学教育规定为义务教育。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项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这为义务教育立法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
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最终明确: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
国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将高中教育纳入到义务教育范围之内,从而推行十二年义务教育,中国已经有个别地区试行了这一措施。但主要还集中在沿海等发达地区,没有大范围推广。
近几年,每次全国政协会上几乎都有政协委员提议要在全国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将高中阶段也纳入义务教育范畴之中。
对此,社会各方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时机尚不成熟,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大家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教育属于上层建筑,教育发展的水平取决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教育发展的水平,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需求;二是经济发展水平能不能够提供、满足教育发展所需要的经济条件。
目前,世界上只是少数国家实行的是十二年义务教育,诸如朝鲜、希腊、科威特、迪拜、德国等国家,美国目前的义务教育是9年到12年不等,只是部分地区为十二年义务教育。
事实上,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在经费上、师资上,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是尚不具备条件的。特别是在一些农村、不发达地区,普及9年义务教育在经费、师资条件上都捉襟见肘。在全国范围实施,恐怕近期内难以实现。
至于将学前教育也纳入义务教育中的问题,很难。学前教育与学校教育在教育目的、任务和性质上,毕竟还有很大的不同;当然,也还有经费、师资短缺的问题,也是需要斟酌。
因此,关于在全国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的提案还在进一步论证之中。
(2017年9月15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