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王成龙反映:
一、2014年12月5日在青岛(西海岸)黄岛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四条河道治理工程,在中标公示期间,胶河六汪镇崔戈庄项目区河道治理工程中标单位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被举报业绩造假,2015年1月8日青岛(西海岸)黄岛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集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使用虚假业绩,最终认定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业绩造假的事实,并取消了其中标资格。
1、为什么公示期间进行的投诉一直拖到2015年1月8日才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处理?
2、为什么在召集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过程中排序第二的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参加,而排序第三的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参加了评审?并且利益相关方在询问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为什么没有参加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回答是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有事,没有时间过来参加。据我们了解海誉水利公司根本就没有接到通知,请问事实的真相是什么?
3、既然已经认定了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业绩造假的事实,并取消了其中标资格,为什么不进行公示和告知?
二、2015年1月12日胶河六汪镇崔戈庄项目区河道治理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已经撤销,也就是取消了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后,相关利益单位2015年1月13日上午将第一份《关于胶河六汪镇崔戈庄项目区河道治理工程中标结果的申诉》送达了青岛(西海岸)黄岛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任何回复,对申诉材料置之不理,并于2015年1月14日下午重新公示了在本标段排序为第三名的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人,而不是排序第二的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请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让排序第三名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人的依据是什么?招标文件哪一条款有这样的规定?
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根据《招标文件》以上完整的文字表示,取消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依据就是“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重新确定中标人时,要按照“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此青岛天润工程有限公司废标后,排序第二的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自然成为胶河六汪镇崔戈庄项目区河道治理工程的第一中标候人,同时也是横河泊里镇三合村项目区河道治理工程的第一中标候人。
招标文件规定:当一个投标人同时为白马河大场镇西寺项目区河道治理工程、横河泊里镇三合村项目区河道治理工程、胶河六汪镇崔戈庄项目区河道治理工程、桃林河大村镇理务关项目区河道治理工程4个项目中2个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时,按2个项目的投资额从大到小决定其所中项目。4个项目按投资额从大到小排列顺序为:1、胶河六汪镇崔戈庄项目区河道治理工程;2、横河泊里镇三合村项目区河道治理工程;3、桃林河大村镇理务关项目区河道治理工程;4、白马河大场镇西寺项目区河道治理工程。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青岛海誉水利水电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应为胶河六汪镇崔戈庄项目区河道治理工程的中标人,青岛(西海岸)黄岛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年1月14日下午确定并公示排序为第三名的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很明显违背了《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的依据,难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可以不履行吗?难道想让谁中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可以随便确定吗?
根据以上种种问题,我们怀疑青岛(西海岸)黄岛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暗箱操作行为,我们强烈要求查明真相,改正错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真正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所有企业和人民都能信服。
我们会时刻关注着事情的处理进展,并做好向上级部门投诉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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