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住宿费应当合理且实际发生
(2024-01-15 09:59:20)
标签:
损害责任医疗过错医疗鉴定医疗纠纷医疗律师 |
异地就医住宿费应当合理且实际发生
刘东冬医疗律师
【案情简介】
赵某在县城甲医院发生医疗损害,遂转省城乙医院后续诊疗,期间数度住院手术,出院期间长期在乙医院门诊换药,前后历时年余。
经一审法院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赵某据此起诉主张权利,并要求甲医院赔偿其在省城乙医院治疗期间租赁房屋产生的住宿费数万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甲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认为赵某据以主张住宿费的证据《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并非赵某本人,遂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证据认为,赵某举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虽非赵某本人但系赵某近亲属,应予支持赵某相应的住宿费主张,但《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房屋面积逾百平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故予酌减。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合理的住宿费。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该法条的核心关键词是“实际发生”与“合理部分”,也就是说患方异地就医可以主张住宿费,但只有已经实际发生,且金额合理才会被支持。
本案,赵某离开经常居住地县城,长期在省城异地就医,且非总是住院,因此赵某和陪护的近亲属确有租赁房屋的必要,虽然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承租人并非赵某本人,但是赵某作为需要医疗照顾的体弱患者不亲自签订合同不直接支付租金,而由近亲属签订合同支付租金是符合生活常理的,但所租赁的房屋面积逾百平明显过大超出患者及陪护的合理需要限度,故二审法院支持赵某住宿费主张,但酌减不合理部分。
近年来我国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基于分级诊疗的医疗体系设置,普通县域、市域医疗机构医疗水平显然与省级医疗机构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重大疾病前往省城就医相当普遍。患方因此主张异地就医住宿费的,应当紧扣“实际发生”与“合理部分”两个要求进行充分举证,例如应当从房屋所在位置、建筑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凭据等方面证明其主张符合法律的前述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实际发生不等同于已经支付,因经济困难而拖欠租金,该拖欠的租金从法律角度来说必然支付也属于实际发生的法律范畴,因为让患者流落街头绝不符合立法本意。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