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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护理费应该有医嘱或者鉴定意见支持

(2024-01-08 09:46:49)
标签:

损害责任

医疗过错

医疗鉴定

医疗纠纷

医疗律师

多人护理费应该有医嘱或者鉴定意见支持

刘东冬医疗律师   13510640639

【案情简介】

赵某经甲医院诊疗后呈植物生存状态,出院医嘱:1.加强护理,勤协助翻身,避免压疮;2.鼻饲流食,注意注食、水速度,避免呛咳,酌情家中吸痰;3.定期更换气管切开套管;4.半年后复查胸部CT;5.呼吸内科门诊随诊。

赵某出院后,未再住院,由家属居家护理,一年后病故。

赵某生前与甲医院发生医疗纠纷。A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B鉴定所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甲医院对赵某的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赵某伤残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现赵某家属起诉甲医院索赔出院后护理费,并请求按照护理人数两人计算护理费。

【法院裁判】

赵某出院时,出院医嘱无护理人数建议,赵某在首次诉讼中未委托护理人数鉴定。

赵某家属在本次诉讼中,申请护理人数鉴定。C司法鉴定所复函,患者现已死亡,无法进行护理人数鉴定,故退鉴。

法院认为现赵某家属无证据证明护理人数超出一人,故判决按照护理人数一人计算护理费。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第二款后段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由此可知,原则上按照护理人数为1人计算护理费,多人护理的,患方应当举证,常见的举证方式是提供病历或者申请鉴定。

通常情况下,涉案医疗机构不会出具于己不利的多人护理建议或者证明的书面文件,其他医疗机构病历一般也不涉及护理人数,即便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其证明力也会备受质疑,所以,申请护理人数鉴定相对靠谱也客观公正,但申请护理人数鉴定应当注意合适的时机,因为护理人数鉴定需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评判护理工作量。

遗憾的是,很多鉴定机构并不开展此项鉴定,此后只能更多的依赖于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裁判护理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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