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应当尽到与其级别相应的诊疗义务
(2023-06-07 10:02:00)分类: 医疗纠纷 |
医方应当尽到与其级别相应的诊疗义务
刘东冬医疗律师
【案情简介】
赵某因发热、右侧胸痛前往甲医院就诊,胸片示下肺少许炎症,予抗感染治疗。次日,赵某复诊,病历记载:双侧季肋部疼痛,深呼吸时加重,诊断考虑:胸膜炎,予更换抗生素。第三日,赵某再复诊,病历记载:发热伴气促,予抗感染后仍有低热,胸痛减轻,诊断考虑:发生气促查因,予再改抗生素抗感染、雾化等治疗。当晚赵某病情危重,抢救无效后死亡。
A鉴定中心对赵某尸检,检见肝脏巨大脓肿,双肺弥漫性化脓性感染,认为赵某符合多器官化脓性感染,导致脓毒性休克而死亡。
【法院裁判】
经赵某家属申请,一审法院委托,B鉴定中心对本案作出医疗损害鉴定:甲医院对赵某的临床查体描述十分简单,未能体现出对其右侧胸痛的详细检查和原因排查,未能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以排查肺部和腹部脏器病变。甲医院诊疗未能体现其作为三级甲等医院相应的诊疗水平,对赵某病情的早期发现、诊断、治疗以及其后续的结局具有不利的影响。故认为:甲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建议为次要~同等原因范围。
法院认为,甲医院作为综合实力较强的医院应承担着较重的社会责任,这不仅表现在医疗技术的突破以及疑难病症的诊治上,更应体现在对每个患者都要更用心、更负责,以及相较其他下级医院更加谨慎、勤勉,一审法院参考鉴定意见酌定甲医院对于赵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鉴定机构和法院均考虑到了甲医院的级别因素。
我国现阶段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医院的级别与其设置目的、诊疗水平和社会责任等息息相关。目前,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服务常见病、多发病,高级别医疗机构已经发展成为集医、教、研为一体的现代化医院,医院的级别基本能体现其医疗水平。当然,也存在此三级甲等医院与彼三级甲等医院的诊疗水平可能存在天壤之别的问题。
法律评价医疗过错的标准是医方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该标准非常抽象,通常认为“当时的医疗水平”包括但不限于该医疗机构对应的级别应有的医疗水平之意。因此,排除其他因素,同样的诊疗措施在基层医疗机构可能认为是符合要求的或者过错参与度不高,但是高级别医疗机构却认为存在医疗过错或者过错参与度高。
本案,甲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其作为三级甲等医院应有的诊疗水平不符,因此鉴定机构认为其存在医疗过错且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之间,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医院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