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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晚期并不排斥医疗过错

(2023-06-01 09:29:03)

疾病晚期并不排斥医疗过错

刘东冬医疗律师   13510640639

【案情简介】

赵某无明显诱因出现大便血,体重减轻,于甲医院诊断直肠癌并肝、肺多发转移经数次化疗择期行直肠癌姑息性切除术。术后,赵某出现腹腔引流量增加和粪水样变化腹腔镜下探查见直肠吻合口开裂,横结肠造瘘后经治疗无效,赵某死亡。

A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认为:赵某术后腹腔感染为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裁判】

赵某家属申请,法院委托B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B鉴定中心认为甲医院赵某直肠癌诊断明确,有手术指证,手术过程顺利,但甲医院存在术前准备不足未行预防性造口延迟诊断与手术治疗吻合口瘘”等医疗过错前述过错与赵某死亡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法院采信B鉴定中心意见,判决甲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赵某已是直肠癌晚期,若无医疗干预,预期寿命不长,即便积极治疗,鉴于当前医疗水平,结局也不乐观。但即便如此,赵某作为个人,其权利并无半分减损,赵某仍完整地享有健康权、生命权、财产权,任何人都不能因赵某较短的预期寿命而侵犯其前述各项权利。若医方在赵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的,医方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经医疗损害鉴定,甲医院在直肠癌姑息手术的手术方案和手术并发症方面存在医疗过错,该系列医疗过错叠加直肠癌晚期的疾病状态共同导致赵某死亡,医方侵犯了赵某的生命权,因此医方就其医疗过错按在赵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晚期疾病状态、合理医疗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损害由赵某自行承担。本案绝非如某些人所认为的“死马当活马医”就不存在医疗过错,显然赵某并非“死马”,而是活生生的人。

需要明确的是,本案的损害结果是赵某死亡的终局状态,而非丧失生存机会的过程性损害。另,基于人身损害采定型化赔偿原则,本案的各项损失计算与其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无异,所以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不考虑赵某的预期寿命,但是鉴定人在分析医疗过错及参与度时已经酌量考虑了赵某的疾病状态和预期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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