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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康复治疗应该合理必要

(2023-04-14 11:31:29)
标签:

损害责任

医疗过错

医疗纠纷

医疗诉讼

康复费

后续康复治疗应该合理必要

刘东冬医疗律师   13510640639

【案情简介】

赵某因“头晕”入甲医院,行脑血管造影确诊为椎动脉狭窄,后行支架植入术,但赵某术后出现肢体功能障碍,在乙丙二医院康复治疗。

赵某起诉后,申请医疗损害等鉴定,A司法鉴定中心认为:甲医院对赵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赵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原因。赵某为完全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甲医院申请对赵某乙丙医院康复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鉴定。B鉴定中心认为赵某在乙医院的住院康复治疗必要合理,在丙医院住院康复治疗不具有必要性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判决甲医院向赵某赔偿除丙医院医疗费用以外的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

部分患者在遭受医疗损害后遗留持续功能障碍,随后接受了长期康复治疗,产生了高额的康复费用。于是,就有部分患者咨询时一方面担忧不接受康复治疗将不利于身体健康,另一方面担忧接受康复治疗相关的费用可能无法获得赔偿,这两个问题本质就是一个:康复治疗的合理性必要性。

通常来说,法官和鉴定人应当尊重施治临床医师对康复治疗必要性及康复方案的专业判断,因此只要患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完整、内容合法,患者在正规医院接受的康复治疗都被依法推定为必要合理,除非存在相反证据,该相反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于质疑者,举证方式即为申请司法鉴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六条第一款有相关规定,本案赵某术后长期住院康复,甲医院即申请司法鉴定以举证证明在丙医院住院康复已无必要。

虽然很多时候,他人必须事后借助司法鉴定才能判断已经发生的康复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但是作为亲历康复治疗的患方来说,大部分情况下完全可以避免完全不必要、不合理的康复治疗。通常认为下述情况不属于合理必要的康复治疗:无资质机构康复的,病历资料不全的,无正规票据的。

不必要不合理的康复是过度治疗,是扩大损失,不接受过度治疗不会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不过度治疗于医患及社会均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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