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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风险告知后并非当然免责

(2023-03-03 09:45:19)
标签:

医疗过错

医疗纠纷

医疗诉讼

医疗维权

损害责任

医方风险告知后并非当然免责

刘东冬医疗律师   13510640639

【本文主旨】

医方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后,患方应当承担合理的医疗风险,但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属于合理医疗风险,医方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风险告知并非予医方当然免责。

【案情简介】

赵某因脑部肿瘤在甲医院手术,手术记录记载完整切除肿瘤组织,甲医院病理提示送检组织有肿瘤成分。术后,赵某出现对侧肢体瘫痪乙医院病理会诊明确送检组织未见肿瘤成分,经对比手术前后颅脑MRI影像发现肿瘤无明显变化。

经法院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甲医院诊断赵某为胶质瘤,有手术指征。手术中发现难以全面切除病灶,可行部分切除,因此手术符合规范甲医院存在“手术记录”未能客观、真实、准确记载切除范围的过错。术后偏瘫仍是颅内占位病变手术可能发生的最为常见的并发症,且术前已经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因此,甲医院前述过错与赵某术后肢体偏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轻微的因果关系。

B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甲医院手术未达病变区域,手术操作失误,甲医院存在过错赵某术后偏瘫与手术损伤相符。甲医院的过错与赵某的术后偏瘫有因果关系属主要原因。

【法院裁判】

甲医院坚持认为,赵某术前诊断正确,手术方案合理,肢体偏瘫属此手术必然风险之一,且已在术前向赵某详细交代,手术同意书中赵某已签字认可,该赵某偏瘫并非因诊疗过错导致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鉴定人认为虽然甲医院手术从颅骨的进出位置没有问题,术式合理,但只有达到病灶的位置才算正确。因为甲医院没有达到肿瘤位置,术前术后对比,肿瘤占位无变化,病理回报均为正常脑组织,这属于甲医院手术操作错误。

法院认为A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采信B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判决甲医院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患方知情同意签署相关文件,承担医疗风险以合理为限。合理的医疗风险以知情告知和无医疗过错为前提,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不属于医方赔偿范围。医方告知医疗风险,并不意味着医方当然绝对免责,若未尽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为医疗过错,医方仍应就相应的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医方总是以知情告知为由要求免责,或者患方总是担心知情告知导致维权失败,而这并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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