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廨之營修制度,最初可能並不完善,因而一些到任的地方官責任心不強,遇到官廨需要修繕時而不及時去做,推延到下任去辦。要是遇到下任又如前任,則官廨必將隳壞,甚至重建,其費用將是及時修繕的數倍乃至數十倍。面對這種推諉不負責任的現象,趙匡胤開寶二年(969年)二月,曾下詔書督促各級地方官吏及時修繕官廨,勿使隳壞,並將此一項納入官員的政績考覈之中。洪邁《容齋四筆》卷十二《當官營繕》一篇,便是敘事此事。
洪公此篇從范仲淹第四子范純粹由中書撿正官貶謫滕縣作知縣時,將縣衙公舍百一十有六間悉數翻新一事說起。但范純粹還沒有來得及修繕寢室,這並非是他擔心別人說是為己,而是他任上的能力所不及。當范純粹修繕官廨時,正值王安石推行新法之際,當時的御史大夫像被濕物捆紮一樣,呵責下屬極為苛嚴,即便是官至二千石的大官,也不敢輕易動用公款分毫,萬不得已用錢也得載冊備查。滕縣屬徐州所轄,當年東坡作徐州刺史,因見范純粹如此清廉,由是為他寫了《滕縣公堂記》。東坡在這篇文章中提到了官廨失修而造成日後花費更巨的現象,尤其是近年來受御史大夫之呵責,乃至地方官員治所攀比“儉陋,尤諱土木營造之功”,造成“欹仄腐壊,轉以相付”的惡性循環。為何地方官明知官廨破敝不堪,卻“不敢擅易一椽”,乃是新法苛嚴之效也。
面對東坡此記,那些新進的趨時之士(即依阿新法者),對范純粹很是嫉妒且討厭。洪公因此援引趙匡胤開寶二年的詔書為佐證,以論證當年這種怪現象的不該發生。此詔書明令各級地方官吏必須及時修繕所在公署公宇及倉庫等官廨,若是不及時修繕,“因循嵗時,以至頽毁,及僝工充役,則倍增勞費”。為此,趙匡胤明確地將官員所在官廨的完好率當作考績,前後任交接時必須考覈這項政績,如果做得好的官員則升一級任用,做得不好的官員則降一級任用。此時,宋太祖創業剛好十年,他當年考慮全盤,乃至地方官廨如此細小的地方也顧及到了。
可是後世官員便不再留意此項考績,認為把修補破敗當作要務便是不明事體,不喜歡稱頌別人的優良作風,往往還指責是濫用名目,挪用官錢。這樣一來,致使眾多地方官束手迴避官廨修繕,任其隳壞傾覆,造成官家資源巨大的浪費。洪邁認為,但凡貪墨的官員要假公濟私,便會有多種途徑與方式去實現,他又何必假借官廨修繕這項名目呢?
附原文:當官營繕
元豐元年,范純粹自中書撿正官謫知徐州滕縣,一新公堂吏舍,凡百一十有六間。而寢室未治,非嫌於奉己,曰吾力有所未暇而已。是時,新法正行,御史大夫如束濕,雖任二千石之重,而一錢粒粟不敢輙用,否則必著冊書。東坡公歎其廉,適為徐守,故為作記。其略曰:“至於宫室,蓋有所從受,而傳之無窮,非獨以自飬也。今日不治,後日之費必倍。而比年以來,所在務為儉陋,尤諱土木營造之功,欹仄腐壊,轉以相付,不敢擅易一椽,此何義也!”是記之出,新進趨時之士,媢疾以惡之。恭覽國史,開寳二年二月詔曰:“一日必葺,昔賢之能事,如聞諸道藩鎮、郡邑公宇及倉庫,凡有墮壊弗即繕修,因循嵗時,以至頽毁,及僝工充役,則倍增勞費。目今節度、觀察、防禦、團練使、刺史、知州、通判等罷任,其治所廨舍,有無隳壊及所増修,著以為籍,迭相符授。幕職州縣官受代,則對書於考課之厯,損壊不全者,殿一選,修葺、建置而不煩民者,加一選。”太祖創業方十年,而聖意下逮,克勤小物,一至於此!後之當官者不復留意,以興仆植僵為務,則暗於事體,不好稱人之善者,徃徃翻指為妄作名(色),盜隠官錢,至於使之束手諱避,忽視傾陋,逮於不可奈何而後已。殊不思貪墨之吏欲為姦者,無施不可,何必假於營造一節乎?
附:蘇軾《滕縣公堂記》
君子之仕也,以其才易天下之養也。才有大小,故養有厚薄。茍有益於人,雖厲民以自養不為泰。是故飲食必豐,車服必安,宮室必壯,使令之人必給,則人輕去其家而重去其國。如使衣食菲惡不如吾私,宮室弊陋不如吾廬,使令之人樸野不足不如吾僮奴,雖君子安之無不可者,然人之情所以去父母捐墳墓而遠遊者,豈厭安逸而思勞苦也哉!至於宮室,蓋有所從受,而傳之無窮,非獨以自養也。今日不治,後日之費必倍。而比年以來,所在務為儉陋,尤諱土木營造之功,欹仄腐壞,轉以相付,不敢擅易一椽,此何義也?
滕,古邑也。在宋、魯之間,號為難治。庭宇陋甚,莫有葺者。非惟不敢,亦不暇。自天聖元年,縣令太常博士張君太素,實始改作。凡五十有二年,而贊善大夫范君純粹,自公府掾謫為令,復一新之。公堂吏舍凡百一十有六間,高明碩大,稱子男邦君之居。而寢室未治,范君非嫌於奉己也,曰:「吾力有所未暇而已。」昔毛孝先、崔季珪用事,士皆變易車服以求名,而徐公不改其常,故天下以為泰。其後世俗日以奢靡,而徐公固自若也,故天下以為嗇。君子之度一也,時自二耳。
元豐元年七月二十二日,尚書祠部員外郎直史館權知徐州軍事蘇軾記
附《續資治通鑒長篇》卷九趙匡胤開寶二年二月詔書
二月癸亥,詔曰:三年有成,前典之明訓。一日必葺,昔賢之能事。如聞諸道、藩鎮、郡邑衙宇及倉庫,凡有隳壊弗即繕修,因循嵗時,以至頽毁,及僝工充役,則倍増勞費。自今節度、觀察、防禦、團練使、刺史、知州、通判等罷任,其治所廨舍有隳壊及所増修,著以為籍,迭相付授。幕職州縣官受代,則對書於考課之厯,損壊不全者,殿一選;修葺建置而不煩民者,加一選。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