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齋四筆》卷十一收有《御史風聞》一篇,敘述了古來御史參劾官員,無須列出舉報人名,只須羅列事實即可。這樣做,有利於保護舉報者,使朝臣們敢於舉報不法官員,從而將不良風氣扼殺於萌芽狀態,減少對國家造成的損失。以故人們稱御史的這種糾劾官員的方式爲“風聞論事”,至於此風始於何時,則一時難以考究。
據洪邁所知,御史的“風聞論事”,從晉、宋以後便是如此。至於他所舉南齊沈約爲御史中丞,其彈劾王源一事,則《南史》不錄。查南宋吳曾所纂《能改齋漫語》卷二,則有如下記載:“‘風聞’二字出《漢書》,尉佗曰:‘風聞老夫父母墓已壞,削賈逵。’《國語注》云:‘風,采也;采聽商旅之言。’故沈約彈王源曰:‘風聞東海王源嫁女與富陽滿氏,而魏任城王澄表以為法,忌煩苛治,貴清約。’御史之體,風聞是司。”洪邁接著列舉蘇冕《唐會要》卷六十曰:“故事:御史臺無受詞訟之例,有詞狀在門,御史狀有可彈者,即畧某姓名,皆云風聞訪知。其後御史公方者漸少,逓相推倚,通狀人頗壅滯。至開元十四年始,定受事御史,人知一日收,收遂題告事人名。乖自古‘風聞’之義,至今不改。”洪邁的引文與原文略異,今以原文讀來,則其義自明。這是說按照自古慣例,御史臺沒有接受訴訟詞狀的先例,但凡詞狀進了御史臺門下,御史採納詞狀中可彈劾者,便略去狀告人姓名,只說是風聞訪知。爾后御史臺秉持公正者漸少,大家互相推諉,因而狀告人的詞訟便遭阻滯。到了唐玄宗開元十四年,便確定了受事御史,人們明瞭每日的供狀,並列出了題告者人名。這種做法頗違自古“風聞”的本義,但從開元之後,此制便不曾更改。
洪邁認為,過去的“風聞論事”,就如同而今的短卷(揭人短處的文書)。他最終指出,“風聞”二字之伊始,始見於《尉佗傳》。查《漢書》卷九五《尉佗傳》,確有“又風聞老夫父母墳墓已壞削,兄弟宗族已誅論”之說。但這僅是趙陀稱帝的藉口,至於毀壞趙陀父母墳塋的消息來源,乃是傳聞。至於御史臺劾奏官員的“風聞”方式,具體始於何時,則仍是歷史疑竇,但至少不晚於沈約奏事之時。
附原文:御史風聞
御史許風聞論事,相承有此言,而不究所從來。以予考之,蓋自晉、宋以下,如此齊沈約為御史中丞,奏彈王源曰:“風聞東海王源。”蘇冕《要》云:“故事,御史臺無受詞訟之例,有詞狀在門,御史採狀有可彈者,即略其姓名,皆云風聞訪知。其後疾惡公方者少,遞相推倚,通狀人頗壅滯。開元十四年,始定受事御史,人知一日劾狀,遂題告事人名,乖自古風聞之義。”然則向之所行,今日之短卷是也。二字本見《尉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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