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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誤一字》鈔記

(2024-11-18 09: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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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

文化


       古語曰:人貴有自知之明,作為君子,更有嚴於自省的能力,方可去敝存善,以成其德。洪邁《容齋四筆》卷八有《文書誤一字》一篇,乃自省其作文筆誤之病,誠為可貴矣。在此文中,洪邁自省作文的三處筆誤,晚年反思,仍然為之汗下。

       洪邁的第一處筆誤是出現在上奏文書之中。那是乾道二年(1666年)冬,當時洪公蒙皇恩從鄱陽召還,路過三衢(今浙江衢州)時,因郡守何德輔詢問奏對文字的寫作格式,洪邁便拿出自己的奏對草稿給他做示範。這篇草稿是呈請朝廷裁減鄱陽每年進貢誕節金千兩一事,文書中提到這個進貢事項不知起於何時,有人說是太祖趙匡胤初下江南時,正好郡庫有金,當年的郡守便拿出來獻給太祖長春節爲賀,以後便作為規矩定下來了。可他在呈文中誤將“長春”寫作“萬春”,何德輔一讀呈文,便指著“萬春”相告,洪公感覺當即面紅耳赤,立馬改正了此誤。

       洪邁回顧自己的第二處筆誤出現在《毛詩》的講義中。那是乾道三年(1667年),洪公身為侍講,由是寫作《毛詩》的講義,在緒論文字中援引《論語》中孔子的“不學《詩》,無以言”一語。由於不小心將“言”字寫作了“立”字,且已寫進了正本。當時的經筵吏袁顯忠發現了這處筆誤,指出“恐是‘言’字之誤”。洪公聞後,深感慚愧,並致以謝忱。

       洪邁回顧自己的第三處筆誤出現在淳熙十三年(1186),當時洪公在翰林院起草《賜安南國歴日詔》,其正文有“兹履夏正,載頒漢朔”之句,可是誤書“夏正”爲“周正”。翰林院吏將之呈給宰執(翰林院主官),當時的翰林院主官周必大看到後指出“周正”乃“夏正”之誤。翰林院吏回稟洪邁,洪邁才想起是因語氣順勢而文意略同,因而不自覺地寫錯了。查《史記·律書》,確有“夏正以正月,殷正以十二月,周正以十一月”之記載,然通常情況下均會採用“夏正”。

       作為一代文人,洪邁下筆千言,著作等身,已是功成名就了。然而他於成功之際,尚能反思自己文字中的瑕疵,這已是難能可貴的了。自古至今,凡是成就大事業者,無不具有反省精神,也唯有具此精神者,方能成就事業。

 

              附原文:文書誤一字

       文書一字之誤,有絶係利害者,予親經其三焉,至今思之,猶為汗下。乾道二年冬,蒙恩召還,過三衢,郡守何德輔問奏對用幾劄,因出草藁示之。其一乞蠲減鄱陽歳貢誕節金千兩事,言此貢不知起於何時,或云藝祖初下江南,郡庫適有金,守臣取以獻長春節,遂為故事。誤書“長春”為“萬春”,乃金主褒節名也。德輔讀之,指以相告,予悚然耳發赤,亟改之。三年,以侍講講《毛詩》,作發題引孔子於《論語》中說《詩》處,云“不學《詩》,無以言。”誤書“言”為“立”,已寫進讀正本。經筵吏袁顯忠曰:“恐是‘言’字。”予愧謝之。淳熙十三年,在翰苑作《賜安南國歴日詔》云:“兹履夏正,載頒漢朔。”書“夏正”為“周正”,院吏以呈宰執,周益公見而摘其誤,吏還以告,盖語順意同,一時不自覺也。《文書誤一字》鈔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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