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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讞疑獄》鈔記

(2024-10-09 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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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

文化


       《容齋三筆》卷十六收有《奏讞疑獄》一篇,記敘宋代刑律,在州郡斷獄的基礎之上,定讞之權限設在朝廷,且刑部定讞存疑者仍可奏明皇帝聖裁,亦可謂司法體系完善矣。尤其是皇帝在日理萬機的同時,還須關注民間典獄,也真可謂萬民父母矣。其間宋神宗親自定讞宣州葉元案,其斷語理性,公平合理,真不愧為一代明君也。果真有這麽一套司法體系,則小民無須上訪,更無須遭受截訪遣返之罪苦矣。

       在宋代,州郡凡遇疑獄,朝廷允許上奏,這充分體現了朝廷關心民命之厚恩。但是,如果只是為了一味地寬貸罪犯,而不問犯罪輕重以及情節危害程度,全部寬縱,則將成為壞法。洪邁文中提到了耿延年其人,查《宋史》並無傳記,但在《孝宗紀》中有兩處提到其名字。查《景定建康志》卷二十六,載有耿延年任職,謂“朝議大夫直顯謨閣運判,慶元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到任,三年十二月改知紹興。”洪邁謂此人“専務全活死囚”,雖然其用心處善,但一味寬貸必然使法紀馳殆。關於南康(今江西都昌縣)婦人弒夫案,發生在淳熙五年(1178年),一名叫做程念二的平民,被殺身亡,而他的妻子阿梁、阿梁的奸夫葉勝是最大的犯罪嫌疑人。當葉勝入內行凶之時,阿梁抱著兒子立於門外,長達半個時辰之久,一副若無其事的樣子,直到丈夫呼救時她才隨聲呼救,而此時其夫已傷重而斃亡。這個案子一共審理過九年,每到宣判時阿梁便喊冤,按照宋代的司法制度,犯人招供之後翻供,必須重新審理,這叫做“翻異別勘”。到了淳熙十四年初(1187年),阿梁案已經審了九個年頭,前後共十次“翻異別勘”,此次由江東提刑官耿延年親勘。此時兇手葉勝已死於獄中,因死無對證,無法驗證阿梁供詞的真實性,耿延年便將此案提交朝廷定讞。由於阿梁一案已成疑案,因而判定責杖阿梁二十,然後送至遠方州城,編入當地戶籍,監視居住。透過阿梁案可見,一個本來脈絡清晰的案子,經過反復勘驗之後,致使證人不在而成疑案,真是不該。

       洪邁還例舉了自己出任贛州守時的一樁疑案,那便是一個逃兵跑到別的鄉邑,將一村民殺死在樹林中,而此民之兄得知後,為了避免交納報官勘驗的費用,竟將被害的弟弟屍首焚燒了。此事被發現後兇手被拿下,但由於被害人屍體不在無從勘驗,上報朝廷後,裁刑寺裁定兇手發配。當時洪邁對此裁決不滿,因按下朝廷敕令不發,正好兇手也死在牢獄中,正好了結此案。

       洪邁還特意追記了宋神宗敕定葉元案,顯現了宋代刑獄的合理與公平。宋神宗元豐年間(1078年~1085年),安徽宣城有個叫葉元的村民,因為其同居的兄長與其妻私通而殺害兄長,且殺了其兄長的兒子,一共兩條人命。但葉元為人強勢,他殺害兄、侄之後,強迫其父親與他的嫂嫂簽訂契約不告於官。後來,其鄰里將此事報官,州衙認為葉元殺人,其情理值得同情,於是上報朝廷裁決。當時,刑部審刑院打算寬貸葉元,此時神宗認為:通姦犯已在此前死去,通姦淫亂之事僅憑葉元口供無法確定真偽,不足以定罪。況且小民雖是無知,一時違反了法禁(通姦)而被殺,本也值得憐憫。但葉元僅因淫妻之恨便殺了兄長,又殺害侄子,更脅迫其父親,誖逆天理,傷害人倫,應當以打死兄長罪論處。洪邁認為,神宗的這段判詞,可謂最為公允清明了。

 

              附原文:奏讞疑獄

       州郡疑獄許奏讞,蓋朝廷之深恩,然不問所犯重輕及情理蠧害,一切縱之,則為壊法。耿延年提江東刑獄,専務全活死囚,其用心固善。然南康婦人謀殺其夫甚明,曲貸其命,累勘官翻以失入被罪。予守贑,一將兵逃至外邑,殺村民於深林。民兄後知之,畏申官之費,即焚其尸。事發係獄,以殺時無證,尸不經驗,奏裁刑寺輒定為斷配。予持勑不下,復奏論之,未下而此兵死於獄。因記元豐中,宣州民葉元以同居兄亂其妻而殺之,又殺兄子,而彊其父與嫂約契不訟於官。鄰里發其事,州以情理可憫,為上請。審刑院奏欲貸,神宗曰:“罪人已前死,姦亂之事特出於葉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民雖為無知,抵冒法禁,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愛,既殺其兄,仍戕其姪,又罔其父,背逆天理,傷敗人倫,宜以毆兄至死律論。”此可謂至明矣。《奏讞疑獄》鈔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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