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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虞象刑》鈔記

(2024-08-18 10: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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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

文化

 

    

   關於堯舜時期所實行的象刑,在《尚書》中確有記載。《尚書·皋陶謨》:“帝曰:‘迪朕德,時乃功,惟敘。皋陶方祗厥敘,方施象刑,惟明。’”看來,洪邁老夫子所引《虞夏書》,句讀仍有值得商榷之處。至於以“法”來詮釋“象”,確實也是《尚書傳》之註釋。依古書記載,文獻信然。在《尚書·舜典》中,確實載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而當年主持司法的官員皋陶,在接受帝堯的命令之後,便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之此法。這種並未施加於肉身的刑罰,但對人們的精神層面來說確是極大的傷害,對於當時的人們來說,更象是一種被迫的、持續至死的關於人和人類文明的“行為藝術”。那麽,古代,尤其是上古之時,在刑法方面真的如此文明嗎?反而愈是社會發展,刑法愈是趨於殘酷,難道人類社會的進化反而導致退化不成。對此,非但筆者疑之,且早在戰國時期的荀況也是抱以懷疑的態度,《荀子·正論》謂古之象刑“是不然”,原因是“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然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惡惡,且懲其未也。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非惡惡也。故象刑殆非生於治古,並起於亂今也。”對於荀況的這種說法,洪邁老夫子也表認同,足見洪公仍不失為一開明的史官。

   然而,對於由孟軻等儒家極力宣揚的上古堯舜聖君,漢代頗為君王所接受,漢文帝下詔有云“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僇,而民不犯。何則?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史記·孝文紀》)至於洪公所引漢武帝詔書,在《漢書·武帝紀》中,確有“朕聞昔在唐、虞,畫像而民不犯,日月所燭,莫不率俾”云云。班孟堅作《白虎通》詮釋象刑曰:“畫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犯劓者衣赭,犯髕者以墨蒙其髕而畫之,犯宫者履屝,犯大辟者布衣無領,蓋謂别異服以愧辱之,而不至于用刑。”(見《尚書埤傳》卷二註文所引)對於班固的此說,洪邁也不以為然,看來,洪公確實具有史官的敏銳眼光。揚雄的《法言》也說:“唐虞象刑惟明,夏后肉辟三千不膠者卓矣。”詮釋者仍援引文帝與武帝的詔書爲證,從而論證堯舜時期治理天下,以榮辱觀來統一民眾的道德認同,並不施行肉刑。可是到了秦末,道路上穿赭衣(罪犯衣服)的人幾乎佔了一半,可作姦犯科者依然如故,這也充分說明了法不責眾的道理。到了宋代,死刑減等以及下級軍卒發配者,往往要在其臉頰上烙上金印,從而羞辱此人,並使別人一眼就能分別此人是罪犯。可是年歲一久,各個郡縣的牢房關押的人犯充斥,常常超出牢房的定額,差不多有十多萬人之多了。有如此多的犯罪者,真正的凶犯雜處其間也就毫無不安,他們反而恬然無恥。唐人羅隱《讒書》曰:“夫九人冠而一人髽,則髽者慕而冠者勝;九人髽而一人冠,則冠者慕而髽者勝。民不知冠之髽之為勝,但見衆而為慕矣。”(《唐文粹》卷四十六)也就是說老百姓不知道戴冠與束髮之差別,但以哪種人數居多為是,足見法不責眾之理。《老子》七十四章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而為奇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從《老子》到《荀子·正論》所說,全是一個道理,一是法不責眾,二是刑法的目的是為了制止尚未進行的犯罪活動。由此可見,上古的象刑的說法,殆是後世儒家所臆造出來的明君形象,而並非信史可徵矣。

      

                    附原文

                 唐虞象刑

      《虞書》:“象刑惟明。”象者,法也。漢文帝詔始云:“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武帝詔亦云:“唐虞畫象而民不犯。”《白虎通》云:“畫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犯墨者蒙巾,犯劓者赭著其衣,犯髕者以墨蒙其髕,犯宫者屝。屝,草屨也。大辟者布衣無領。”其說雖未必然,揚雄《法言》:“唐虞象刑惟明。”說者引前詔以證,然則唐、虞之所以齊民,禮義榮辱而已,不專於刑也。秦之末年,赭衣半道,而姦不息。國朝之制,減死一等及胥吏兵卒配徒者,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識之耳。久而益多,毎郡牢城營,其額常溢,殆至十餘萬。兇盜處之恬然,盖習熟而無所恥也。羅隱《讒書》云:“九人冠而一人髽,則髽者慕而冠者勝;九人髽而一人冠,則冠者慕而髽者勝。”正謂是歟?《老子》曰:“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則為惡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可謂至言。荀卿謂象刑為治古不然。亦正論也。

《唐虞象刑》鈔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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